4月1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对一起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做出一审判决。主要事实是,上海某股份公司为虚增业绩,由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任某某决定将已由其他公司完工的整体项目80%工程量收入违规计入公司三季度报表,有厦门子公司副总经理盛某提供虚假的工程、财务数据;上海某股份公司财务经理秦某某依据上述数据编织三季度财务报表,交该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林某某签字确认。最终上海某股份公司虚增利润1063万元,占同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1.35%,虚增净利润797万元,将亏损披露未盈利。
法院审理认为上海某股份公司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具有严重情节;被告人任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林某某、盛某、秦某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违规披露。
主要知识点:
1.《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的相关要素,首先,主体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违规行为是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高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规定披露;违法后果是,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处罚主体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则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和单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立案标准是《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条虚增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30%以上的,注意此处用语是利润,并非净利润。
3.本案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责任人有差别。行政处罚的对象是除了上述人员,还包括前任董事长吴某某,以及其他董监高。
处罚力度上亦有区别。行政处罚上述人员被处于警告和罚款20万元。刑事处罚中,任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盛某和秦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伍万元。
4.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法院判处罚金的,行政机构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