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书.一单司法判例

        范坚,字子常,南阳顺阳(今河南内乡)人。东晋大臣,经学家,散骑常侍范汪之叔。他的一件载入史册的事迹如下:

        时廷尉奏殿中帐吏邵广盗官幔三张,合布三十匹,有司正刑弃市。邵广二子,邵宗年十三,邵云年十一,黄幡挝登闻鼓乞恩,辞求自没为奚官奴,以赎父命。尚书郎朱暎议以为天下之人父,无子者少,一事遂行,便成永制,惧死罪之刑,于此而弛。范坚亦同朱暎议。

        时议者以邵广为钳徒,二儿没入,既足以惩,又使百姓知父子道,圣朝有垂恩之仁。可特听减邵广死罪为五岁刑,宗等付奚官为奴,而不为永制。范坚驳之曰:“自淳朴浇散,刑辟仍作,刑之所以止刑,杀之所以止杀。虽时有赦过宥罪,议狱缓死,未有行小不忍而轻易典刑也。且既许邵宗等,宥邵广以死,若复有邵宗比而不求赎父者,岂得不摈绝人伦,同之禽兽邪!案主者今奏云,惟特听邵宗等而不为永制。臣以为王者之作,动关盛衰,嚬笑之间,尚慎所加,况于国典,可以徒亏!今之所以宥邵广,正以邵宗等耳。人之爱父,谁不如宗?今既居然许宗之请,将来诉者,何独匪民!特听之意,未见其益;不以为例,交兴怨讟。此为施一恩于今,而开万怨于后也。”晋成帝从之,正广死刑。

        这是一单完美的判例,为后世树立了极好的司法参考,以刑止刑,以杀止杀,诠释了古时如何尊崇司法精神。邵广二子孝感动天,然而这却真不是减刑的要件。司法的纲不能乱,一混淆其他就难以纠正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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