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易品种。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自备电厂向新能源发电权转让交易、辅助服务补偿交易。
跨省跨区交易包含跨省跨区电力直接交易,而点对网专线输电的发电机组视为受端机组,不属于跨省跨区交易。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包括优先发电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等转让交易,初期仅考虑发电侧合同转让交易,并优先在集团内部优先开展。
自备电厂向新能源发电权转让交易指自备电厂年度计划自发自用电量向纳入规划的新能源转让发电权的交易。
运行初期,发电企业间可签订互保协议,保证在一方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电量时另一方代替履行合同电量。互保协议不包含享有优先发电政策的热电联产机组“以热定电”电量、电网安全约束电量、余热余压余气优先发电电量。
(二)交易周期。中长期交易原则上主要按照年度和月度开展,不得随意更改周期。有特殊需求的,需要报相关能源监管办批准。
(三)交易方式。中长期交易的所有交易品种均可按照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摄合)、挂牌交易等三种方式进行。双边协商交易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电量和电价。集中竞价(摄合)指市场主体通过交易平台申报电量和电价,系统运行机构进行统一出清。挂牌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交易平台发布电量需求/供给和价格,由其他市场主体确认后形成交易。
(四)价格机制。
优先发电量中的非市场化电量暂时执行政府批复价格,适时改为市场定价方式。
对于所有交易品种,双边协商方式下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集中竞价(摄合)下的价格由买卖双方申报曲线交叉点对应的价格确定,挂牌交易下的价格根据交易申报价格形成成交价格。
当然,不同交易品种也有特殊之处:
跨省跨区交易受端落地价格由送电价格、输电价格和输电损耗构成。损耗已经在输电价格中体现的,不再另外收取。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价格为合同转让的出让和买入价格,不影响原有合同的价格和结算。跨省合同电量转让不考虑网损,跨区合同电量转让需要考虑网损。
自备电厂向新能源发电权转让交易价格为发电权出让或者买入价格,不考虑网损。
对于电力用户而言:
参与直接交易的峰谷电价电力用户,可以继续执行峰谷电价模式,但是直接交易电价作为平段电价,峰谷电价按照政府规定的“峰平谷电价比”来推算,在此方式下,用户不再分摊调峰费用;也可以按直接交易电价作为全天电价,但是在此方式下用户需要分摊调峰费用。用户侧单边执行这种模式肯定会造成一定的损益,这部分损益需要统筹考虑。
采用发用电调度曲线一致方式执行合同的电力用户,不再执行峰谷电价,按直接交易电价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