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这个东西,一楼住户没感觉,觉得是累赘,而只有高层住户才知道TA的“香”!毕竟,谁想大热天地提着重物爬6楼才能回家呢?
现在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上海不少老旧小区为了方便居民生活,都以“政府搭平台+业主自治”的方式开启了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程。
然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向来是几家欢喜几家愁。哪怕好不容易说动底楼业主都同意了,也会冒出隔壁栋业主跳出来反对的意外!这不,最近上海某小区就发生这样一起因为加装电梯而导致相邻权纠纷侵权的案例。我们一起来看案情和法院判决吧!
一、基本案情
A栋和B栋是上海某老旧小区内同一幢住宅楼的相邻两梯。
2021年底,以文女士等16人为代表的B栋业主,经过多轮协商,最终达成了在本栋楼前加装电梯的方案。但是方案张贴公布后,以隔壁A栋楼王先生5人为代表的部分A栋楼业主,却极力反对。
原来,这两栋楼之间的布局是这样的,南面为空地,东、西、北三面为公共通道,其中南面空地作为停车场使用,西面通道仅可供行人通行,无法通行小汽车,东、北两面通道可勉强通行小汽车,但无法掉头。
B栋拟增设的电梯位于该幢建筑北侧通道,增设电梯后,该幢建筑北侧通道将无法通行小汽车,若A栋业主经由B栋北侧通道通行,需穿过B栋电梯候梯厅,A栋楼王先生他们认为,B栋楼加装电梯行为事实上阻碍了他们通行,已经侵犯了他们的相邻权。
安装前vs安装后
二、法院判决
2022年,B栋电梯开始施工后,A栋与B栋业主就能否增设电梯产生纠纷,经协商未果,王先生他们一直诉状,将B栋楼业主告上法院,要求停止侵权。那么对于本案,法院是怎么考量的呢?
1)A栋楼王先生等人认为:电梯设在我们回家的必经之路。没装电梯前,我们可以把车开到A栋楼门口,方便购买大件生活用品、老人出行等。增设电梯后通行宽度较窄,直接影响我们的日常通行及安全疏散等。这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要求停止施工并拆除电梯,将公共道路恢复原状。
2)B栋楼文女士等人辩称:增设电梯是根据《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导进行,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和建筑施工许可,不是违章建筑。图纸设计一楼候梯厅的宽度为1.3米,并非张先生所说的“严重危害A栋业主的安全及救援”。另外,张先生他们是A栋的业主,与B栋增设电梯无关。
3)法院如何认为:
首先,法院考量B栋楼加装电梯是否经合法程序。
文女士等16人作为某小区B栋业主,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增设电梯,且已经全部业主同意和规划部门许可,符合法定程序,于法有据。王先生等5人主张B栋增设电梯严重影响消防安全、严重阻碍安全疏散,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信。
其次,法院考量加装电梯是否合理。
该小区建成时间较早,未安装电梯,B栋楼业主老年人居多,为方便出行、提高居住质量而增设电梯具有合理性。
最后,法院考量是否侵害A栋楼相邻权。
法院认为,相邻通行权的主张必须是以必经通道为前提。事实上,A栋楼出行既有西面通道,也有东、北两侧通道。现B栋增设电梯位于A栋楼北面通道,并未影响A栋业主东、西两侧通道通行,对北侧通道的日常通行以及王先生等人声称医疗救援、大件物品搬运通行而言,影响距离也极短。王先生等5人作为相邻关系人,对此所负的容忍义务并未超出合理限度,其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行使应受到限制。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A栋楼王先生等5人要求停止B栋电梯建设的诉讼请求。
芝士独角兽评述:《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关系制度旨在调节相互毗邻不动产之权利人间的利益冲突,明确一方给另一方提供一定的便利,容忍因提供便利而给自己造成的妨害。
日常生活中,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由于利用自身不动产而影响他人不动产使用的情形时有发生,往往会打破相邻不动产主体方便使用与容忍妨害之间的平衡关系。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应通过协调、权衡各方利益,按照“两权相害取其轻”的原则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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