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货物买卖纠纷
案情:
某制造业企业向外省出售化工设备,外省企业支付预付款后迟迟没有提货,也没有支付剩余的发货款以及到货款,由于该设备占地面积较大,给该制造业企业带来仓储费损失,晚收货款带来利息损失,合计大概在50万元左右,现在该制造业企业要求外省企业支付货款并提货,支付利息、仓储费等损失。
主要争议问题:
1、虽然该制造业企业说的是提货,实际合同约定是送货上门,因此诉讼请求是写要求上门提货还是要求接收货物?
2、由于对方尚未付款,那么应该是先付款再接收货物,但是合同约定的是发货款支付后发货,货物到达对方后支付到货款,现在该制造业企业要求发货款和到货款一起付,如何提起诉讼请求将两笔款都要到?
3、仓储费问题,合同没有约定仓储费对方是否要支付仓储费,如果支付按照什么标准支付,该制造业企业要准备哪些证据?
本案上述问题解决后,诉至法院最后在工商联的安排下进行了调解,最终调解结案,过程反思:
1、客户的要求要冷静分析后理智对待,轻易的按照客户的指示往往争取不到更多的利益。调解前客户的方案是可以让步的部分为延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要律师争取仓储费损失,理由是仓储费损失该制造业企业发过函件。于是实际调解过程中第一步在对方的要求下就直接让步了利息损失,主攻仓储费,结果对方来的代理人是公司总工程师,非常清楚该制造业企业并没有将整个设备成品生产完毕,该总工程师的观点为——既然你起诉让我方接收货物,那么我方愿意付款,要求立即发货,然而货物实际上还没有制造完成,需要一个月后才能发货,此种情况下你又要我方支付仓储费,显然依据不足,如果我支付仓储费,那么你要立即给我发货。
2、与此同时,调解人员开始煽风点火,告诉制造业企业,你们主张仓储费损失,你这个损失有没有合同依据?你们是怎么计算出来的?提供了相应证据了没?导致麻烦不断扩大,如果主张逾期付款利息,金额清楚,利率清楚,期限清楚,事实充分。
3、最终,制造业企业放弃了仓储费损失,由于一开始就没有明确主张利息损失,自然也无法获得支持,最后按照诉讼费的20%缴纳了调解费,让法院制作了调解书,然后双方已经顺利履行完毕,制造业企业对本次调解表示满意,但是律师认为还是有欠缺的,至少可以做到如下:
刚开始寸步不让,重点不应该放在仓储费损失,应该放在理据充分、证据充分,对方无法抵赖的损失金额上,对于模棱两可甚至判决都不一定完全支持的费用损失,大可不必如此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