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我国股权众筹快速发展,在为市场创造了新活力的同时,也潜藏着巨大的风险。股权众筹作为新生产物,众筹平台涉及的法律风险主要是运营的合法性和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这种法律风险不仅涉及民事上的,更有可能触碰刑事法律,构成金融诈骗。
概念解读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国内现在已经有多家众筹平台,例如天使汇,众投邦。
参考案例
2016年6月3日,出自钛媒体的稿子《36氪深陷股权众筹项目“涉嫌欺诈”漩涡》,爆出股权众筹平台36氪的众筹项目“宏力能源”涉嫌欺诈。宏力能源涉嫌虚假宣传,其项目财务涉嫌数据造假,简而言之宏力能源的实际经济实力与其宣传的不符合。36氪股权众筹平台被推上舆论风口。去年年末,宏力能源发布公告,定向增发600万股,每股作价10元,共计募资6000万元,其中有3000万元额度将在36氪股权众筹平台上进行认购,门槛是100万元。
不过,宏力能源近期披露的2015年年报却令投资者非常不安,年报显示,公司实际已经陷入亏损状况。2015年,公司全年实现营业利润-3362.01万元;净利润-2676.06万元。因此,投资人对36氪股权众筹平台也提出了四大质疑:一是该项目为何由最初公告的“定向增发”变为“老股转让”;二是项目的经营信息是否经过虚假包装;三是36氪承诺认购的1000万份额却无下文;四是36氪涉嫌存在“托”,怂恿投资人认购项目。
事件曝光之后,36氪已采取了相关的行动。36氪在一份声明中坦言,已经注意到项目方之前的业绩预测、所提供的数据,与实际严重不符,并与公司高层进行了严正交涉。36氪表示,已通过北京融显律师事务所,正式向宏力能源发律师函,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尽量挽回投资人的可能损失。
这个案例为近期发生的案例,36氪作为众筹平台,在此次事件中承受了巨大的风险,投资人失去了对于众筹平台的信任,甚至可能受到投资人的追责。36氪作为众筹平台,最大问题在于应当在融资开始前和融资结束后发挥其监管的作用,应当对融资项目的真实性进行考察,否则很容易构成金融诈骗。
众筹平台在“股权众筹”中扮演的角色
一般来说,股权众筹平台的作用在于发现投资者与融资者的需求并对其进行合理的匹配,提供服务以促成交易并提取相应的费用作为盈利,属于一般的居间合同。
目前的众筹平台,既有大型电商平台设立的众筹平台,也有公司自建平台,还有微信、微博、QQ空间等移动社交平台。这些平台,有的没有登记备案,缺少规范化建设。在资金管理上,有些将筹集的资金交给第三方保管,有些平台自身持有,有些让支持者与筹资人直接联系,资金管理方式的多样化也增加了资金风险系数。平台对众筹项目的审核,尤其是轻众筹,由于审核简单,容易出现弄虚作假、编造项目筹集资金行为。有些平台以高回报率吸引投资人,容易滋生非法集资行为。众筹平台亟待规范化。
众筹平台的民事法律风险
主要民事法律风险有以下几点:
1.融资结束后没有监管
上市公司因其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因而具备公众属性,为公众利益考虑故而需接受监管部门之严格监管,承担法律规定的一系列义务,从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而通过股权众筹进行融资的公司并非上市公司,故不能适用《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融资及监管的规定,另一方面作为融资中介的平台对融资公司进行后续监管也于法无据。在现实中,众筹平台真要对公司进行监管也恐非易事,受制于成本、专业、资质等因素。公司融资后,其资金运用是否合理、管理层是否尽勤勉义务、大股东是否滥用公司法人格、公司盈利能力是否增强等等方面,并没有相应的制度要求其公开或接受监管,甚至投资者完全不知公司是否营业,这样的“股东”连基本的信息都无从知晓,更遑论投资收益。投资者可曾想过如果公司融资后短时间内宣布破产,自己的投资又有何保障?
2.公司方(融资方)持续亏损带来的风险
由于目标公司大多处于初创期,其发展前景不明朗、盈利能力无保障,所以投资者是否有回报就存在着高度的不确定性。当然,有人指出既然选择成为公司股东就要和公司共进退,只想着盈利分红而不愿承担公司亏损属于“耍流氓”。必须要指出的是,出于法律的安排,股东确实只有在公司盈利的前提下才能请求分配利润,法律当然不能承诺每一笔投资必然有回报。但我们并不能就此忽略了投资者加入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而此种风险对于作出投资决定的与否往往起着重要的作用。而最终这份风险,很可能会转移到股权众筹平台身上。
众筹平台的刑事法律风险
主要的刑事法律风险有以下几点:
1. 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下列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第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第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第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股权众筹恰恰符合上述特点,很可能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触及集资诈骗罪
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看,集资诈骗罪与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要件是完全相同的,在主观要件方面,构成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前提,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那么只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股权众筹一旦构成了集资诈骗罪,对于单个投资人来说打击甚大。
3.触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算是公开发行证券,而公开发行证券则必须通过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需要在交易所,遵循一系列规则去交易。2010年12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其构罪的客观方面是未经批准、变相发行或超过人数限制,其中“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的可解释空间较大,股权众筹的融资方式按照一定的解释方法很有可能便会被囊括其中,面临着刑事制裁的风险。
法律攻略
股权众筹案件,一般原告为投资人,被告为众筹平台
起诉需要的材料
1.起诉状:①原被告的基本信息: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②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众筹平台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投资人的损失③事实与理由。事实与理由这部分,需要写明投资人投资的事实,众筹平台监管过失的事实。
2.身份证明文件: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属法人或其他组织,或属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工商登记资料
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代理的,应经法院审查许可;律师代理的,必须提交律师函件和年检的律师执业证书
3.原告与被告之间就纠纷存在法律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一,向法庭提供双方存在居间合同关系
第二,证明被告没有尽到监管义务
4.能证明案件事实或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其他材料
起诉法院的选择
此类案件属于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约定管辖法院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约定管辖法院的意思表示必须通过书面方式表达出来;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是在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二、选择的管辖法院的范围是限定的,即只能是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
三、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明确的。
诉讼费用的交纳
涉及财产案件需要交纳的诉讼费用
诉讼请求诉讼费用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250-2500)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2000-4000)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3000-7500)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5000-10000)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9000-18000)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16000-4000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35000-70000)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60000-120000)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100000-)
诉讼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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