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投保
铭先生(化名)的父亲患有胃癌,并住院治疗。
确诊胃癌后,铭先生的父亲接受住院治疗,出院后的第九天,铭先生为父亲投保一份累积式分红保险。
投保过程中,对于保险单健康情况询问项中“有无恶性及良性肿瘤、囊肿、息肉、淋巴结肿大、皮肤及乳腺疾病?” 铭先生填写为“否”。
保险公司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
保险公司拒赔
保险期间,铭先生的父亲因肿瘤晚期导致多器官系统功能衰竭身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并拒赔:原因是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双方最终诉至法院。
铭先生的理由是:铭先生长期没与父亲共同生活,不知道父亲的身体状况,并没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经过两审,法院认定铭先生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判决驳回铭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原告方(铭先生 )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给付保险金。
恶性肿瘤:
在医学上,癌(cancer)是指起源于上皮组织的恶性肿瘤,是恶性肿瘤中最常见的一类。
保险合同的健康告知有一项问询:是否有恶性或良性肿瘤,铭先生在合同中写的:“否"。至于为什么写“否”,不得而知......
什么是分红保险?
分红保险除具有基本保障功能外,保险公司每年还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即客户可以与公司一起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
分红险“分红”的处理方式一共有四种,即现金领取、累积生息、抵缴保费和缴清增值,具体以什么样的方式领取,在填写投保单时就需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选定。所以,铭先生是配置的一份累积生息方式的分红保险。
保单具有的基本保障功能,一般指在身故、重大疾病等极端风险发生时,赔付保险金。身故和重大疾病是以身体条件为标的,所以保险公司会在投保时,通过健康告知的方式,筛选出承保的客户。
很多理赔纠纷的发生,在一开始,就注定了。就像铭先生一样,很多人花了钱、也认为做好了安排和准备,最后还受到了“骗保”的惩罚。
保险合同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与被保险人有关的重要事项(健康告知为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告知保险人。《保险法》第16条也对如实告知做了详细的约定。
后记,如果当初这样做......
如果当初铭先生的父亲为自己配置了一份人寿保险,受益人为铭先生,身故后,一笔理赔金可以给到铭先生,可以用作丧葬费用、补充因为治病导致的财务亏空、补充因为照顾病人导致的收入损失等等......
如果当初铭先生的父亲给自己配置了一份医疗保险。在患癌的情况下,医疗保险可以用来支付医疗费用。
如果当初铭先生的父亲为自己配置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就可以获得一笔重大疾病的理赔金,可以用作家庭的正常开支、补充收入损失......
铭先生的父亲患的是一种重大疾病中理赔概率最高的:癌症。国家统计局出具的报告显示,随着年龄增加,患重大疾病的概率会越高,癌症、老年痴呆、因心血管疾病引起的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搭桥手术等都在重大疾病的赔付范畴。
生病,是我们每个人都无法逃避的生命难题;死亡,是我们无法不经历的一段旅程。既然终将发生,何不用好保险——这一人类史上发明的最温暖的金融工具,为我们自己、家人,从财务安排的眼光,提前做好准备呢?
杜鲁门曾说:我一直是人寿保险的信仰者,即使一个人再穷也可以用寿险来建立一份资产,当他有了这份资产,他才感到真正的满足,因为,他知道假如有任何事发生,他的家庭仍可受到保障。
“如果我办得到,我一定要把保险这两个字写在家家户户的门上,以及每一位公务员的手册上,因为我深信,透过保险,每一个家庭只要付出微不足道的代价,就可免除遭受永劫不复的代价。” ——丘吉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