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庭审的最好方法,就是做好随时进行庭审的准备”---丹尼尔律师
假期前整理的卷宗中,有一套卷宗让笔者整理起来觉得既重又轻,趁着假期把它写出来。
此案立时2年,最终获得胜诉的结果。基于对客户委托事项保密之考虑,对案情有部分删减,仅选取该案中可以进行说理的几点做简要解析。
基本案情:股东权益之争引发的案外案
人物:公司小股东K,大股东J
事件:大股东J试图将K逐出公司股东序列,侵夺K对公司的合法权益。
案外案:
第1案:小股东K作为原告,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分配公司利润;
第2案:小股东K作为原告,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要求公司提供成立之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供其查阅、复制以及公司成立至今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供其查阅。
第3案:大股东J作为原告,以K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K并非公司股东,其名下股权为代J持有,请求确认K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
特别说明的是,笔者团队在第3案后接受K的委托,作为其第3案的代理律师,介入该案的审理过程。由于前2案的并未谨慎准备的仓促进行,给了大股东提起第3案的信心和机会,由于笔者并未代理第1案、第2案,K在此前已经委托其他律师代理,这里就不做细节评论。
J提起第3案的原因分析:
阻止K提起的第1案、第2案的正常审理,不排除包装公司数据调低公司利润或将公司去利润化的可能。
J认为K不是公司股东的理由主要为以下:
1.J提出公司自成立后,K没有参加过一次公司股东会,K自己都没把自己当股东看;
2.J提出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没有分配过一次利润,如果K真的是公司股东,K不可能在20年内不向公司主张利润分配,所以K不是公司股东;
3.J拿出一份标明K签字并由其他股东签字的决议书,证明K已经承诺退出公司,所以K不是公司股东,公司实际为J一人所有。
4. J提出公司实际为其一人所有,其他所有股东均为代其持有,并拿出其余4名股东的证人证言,其余股东均证明他们是代J持有公司股权,实际并不是公司股东,他们和K在公司当年改制时都是受J的统一安排,代持股权的,K并不是公司的股东。
K的意料之外:
1.在将公司告到法院后,没有想到的是大股东J反而将他告到了法院,更没想到的是,J要剥夺他的股东身份,否定K对公司的股东权益。
2.那份承诺退出公司的决议书的出现,K不记得自己签过那么一份决议书,是否是真实的,无法确定。
3.其他股东全部站到了大股东J的那一边,其中不乏曾经和K关系很好的股东,K品到了最凉的人走茶凉。
本案所涉法律问题、分析提示:
1、什么是股权代持,证明股权代持的证据准备应该达到怎样的程度?
为特定目的出资认购公司股权,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中记载他人为公司股东的行为中,真正向公司出资的人,因其出资的真实性和名义的隐蔽性而被称为实际出资人或隐名股东;虽未实际出资,但受实际出资人委托,在公司文件及工商登记中均载明其为公司股东者,被称为名义股东。
股权代持即为名义股东代实际股东持有股权,具体代持责权利的厘清需要根据代持协议确定。
大股东J陈述被告小股东K实为公司的挂名股东,其所持股份为大股东J所有,K从未实际缴纳过出资,基于此,大股东J应就其所述以下所谓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a)被告小股东K为挂名股东的证据;
b)被告小股东K所持股份为原告大股东J持有的证据;
本案大股东J编造了其个人向公司履行全部出资义务的证据,对于该份证据,历经复杂的司法鉴定程序,最终并没有明确的鉴定结论,导致本案在审理过程面临和必须解决的复杂性进一步加剧。
2、股东没有参加股东会,是否可以据此说明股东放弃了股东身份?
是否行使股东权利以及怎样行使股东权利是小股东K的意思自治,即对股东权利的行使的方式不应作为判定股东身份的依据。
具体到本案,我们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出发,就股东会的召集、组织、通知、出席股东人数等议题让J回答公司自改制后历次股东会的召开情况,特别是是否按照章程规定通知K参加股东会?如果K从未参加过股东会,那么公司申请银行贷款向银行提供的股东会决议上的K的签名是如何形成的?股东会的召开方式是否必须是全体股东线下召开现场会议,还是可以直接在决议议案上发表意见既可?
J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无论是怎样的,他都很难制造出一套跨度20年的公司历次股东会召开的记录资料,即便提供了编造的股东会记录,我们也准备了第二套应对方案,显然,第二套方案并没有派上用场。
3、股东没有向公司主张分配利润,是否意味着放弃了股东权益?
根据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股东请求分配公司利润,需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
但是否主张分配利润,以及如果不主张是否意味着放弃股东权益,均需经股东明示且确定的意思表示。
对此,我们特别调取了公司在成立后第10年的工商变更备案资料,公示资料显示,公司在当年通过章程修正案,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近千万元,各股东出资比例不变,并约定了各股东分别以资本公积金出资、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出资的数额,此次增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确认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
显然该份证据足以说明公司并没有如J所言从未分配过利润,而是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方式完成了对股东的利润分配,J的主张不攻自破。
4.其他股东全部自认是代J持有股权,是否意味着K也是代J持有股权?
对此,我们向法庭申请该4名股东出庭接受法庭质询,本案正式开庭时,我们没有见到任何一名作证的股东来到庭审现场提供证人证言并接受法庭询问及双方质证,自然结果也就不出所料了。
5、尚有待证明真实性的承诺退出公司的决议书,是否可以直接否定K的股东身份?
J拿出一份标明K签字并由其他股东签字的决议书,证明K已经承诺退出公司,K不是公司股东,公司实际为J一人所有。
这份决议书委实在K的意料之外之外,并且由于时间太长,他根本不记得自己是否签过这么一份文件,而如果签过,他自己手里并没有这么一份文件。
没有让J想到的是我们用J自己提供的这份决议书反驳了J的主张,基本达到了以其之矛攻其之盾的效果。
本案卷宗达至千页,写出以上两千余字似乎显得过轻了,笔者刻意隐去一些带有反转色彩的部分,只是不想夸大这些部分对案件胜诉的影响。
需知律师工作的三个最重要法则:准备、准备、再准备。
而准备的过程,在文字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