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议制度
独任制适用案件
(1)简易程序案件
(2)特别程序案件(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除外)
(3)督促程序
(4)公式催过程序
适用审级;一审案件
组织形式:审判员一人
合议制适用案件:
(1)一般案件
(2)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
适用审级:一审或者二审均适用
组织形式:(1)一审:审判员组成“或者”审判员+陪审员组成
(2)二审:必须由审判员组成
2.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活动的制度。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时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上诉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上述人员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公开审判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注意】不论案件会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
一个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述,由该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审。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