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都签了,还不想履行?——两起案例背后的契约文化之痛

我们在律师执业中,经常会遇到一些令人啼笑皆非的“调解后遗症”。协议签了,大家都松了口气,但有的时候,官司打完了,仍然不让人省心——该履行的时候,当事人却开始“打小算盘”。

案例一:明知后果,却非得“杀杀对方的性子”

有一个客户,被告上法院。我们费了好大劲,替他调解成功,双方签了书面协议,明确还款期限,对方死死咬住,若逾期将承担违约金与利息,否则不调解。最后经客户同意,这条也写上了。

临到最后付款节点,我们提醒客户按时付款。客户却说:“不要紧,我们得杀杀他的性子,迟个一两天也无所谓。对方不至于我们稍晚一点就去法院申请执行吧。”我们再三强调,调解书是正式文书,逾期人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那样的话,要加付执行费、逾期履行滞纳金,还要付高额利息与违约金,而法院没有理由不给执行。

客户依然不当回事,最后在约定期限后的第二天下午才付款。

结果没过几天,法院的强制执行文书就来了——因为我方迟延履行,对方虽然收到我方支付款项本金,也立即申请执行了,要求我方承担违约金与利息一共50多万元,理由就是我们未按协议履行。

客户这才开始慌了,转而又要求我们“去协调协调”,试图让对方“算了”。可这种事怎么协调?人家当初放弃利息与违约金,就是基于“你能按时付款”的信任。你既然违约,就要为后果承担责任。你让律师此时再去“求情”,我们很难为。但最后没办法,也还是硬着头皮去找对方谈。人家说,执行费你交,利息全给,违约金让一半。

我们夹在中间,来来回回多次,经过艰难谈判,我们多付了近20万元才算了事。

案例二:调解达成,解封账户,客户却说“我们再别一别他”

另一个案例更典型。

某事业单位因欠款被起诉,对方申请法院查封其账户。我们帮客户谈判、协调,请示财政部门,法院最终促成调解,所有条件谈妥,对方也配合解封账户。

眼看就等财政拨款,案件就可以结了,事情可以结束了,客户单位的分管领导却来问我:

“刘律师,我们还有什么办法,再‘别一别’他吗?”

我愣住了,问:“别一别是啥意思?”

他答:“就是到期不给他钱,再拖一拖。谁让他去法院起诉的。”

我说:“你们不给人家钱,人家不就得起诉吗。人家接受调解,让了一部分利息违约金,你不觉得这事已经结束了吗?人家已经主动解封账户、签协议、配合我们走完流程,财政也很快批预算。你现在再拖,想达到什么目的?”

对方说不上来。

是不是在他心中,“最后拖一拖”才算挽回点面子,出口气?可问题是,你赢的不是面子,你出的也不是什么气,而是不履行法院调解书的不履行生效文书的行为;这个人家是可以去法院申请执行的,那样是要多付不少钱的。

是协议不重要,还是履行不体面?

这两个事例,不只是个案,它们指向的是我们社会在契约文化上的深层缺陷:

我们并不真正相信协议本身具有约束力。很多人把协议当作“阶段性谈判成果”,而非必须严格履行的承诺。

他们习惯于“谈归谈、做归做”,以为协议后还有余地,甚至认为拖一拖、别一别对方,杀杀对方的性子,是一种聪明、智慧的表现。这种观念根深蒂固,却正是商业风险、法律风险乃至社会信任的根源。

从“威尼斯商人”到“肖申克的救赎”:契约精神的标杆

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中,商人安东尼奥借钱不还,按照协议,债主夏洛克可以割他一磅肉。虽然最后这个契约被巧妙破解,但故事本身却展示出对契约严肃性的极致尊重。

电影《肖申克的救赎》里,主角安迪帮狱警合理避税,狱警以此为交换,为服刑人员提供啤酒。他们的“口头契约”不仅被严肃看待,也最终被履行——这是诚信的表现,是一诺千金。

不守约,才是真正的“没面子”“没素质”

契约,是诚信社会的根基,是市场经济、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调解协议不是谈判的终点,而是履约的起点。违约不仅损人,更损害自己的利益,还会破坏整个社会的信任基础和信用机制。

令人担忧的是,有些单位反倒以“拖一拖”为常态,把欠钱不还、协议不履当成一种“会来事”,仿佛这不是耍赖,而是有本事。但如果连公共部门都不能做信用的表率,一个社会的契约结构怎么可能稳固?

或许他们心里明白的,只是权力作祟、虚荣心作祟,人的劣根性作祟,又或者其他的因素让他们根本不在乎什么信用不信用——这,才是最可怕的。

违约,不只是多付利息和费用的问题,更是对信任的践踏,对自己信誉的折损。很多人以为“杀杀性子”“别一别对方”是一种谈判技巧,其实恰恰暴露的是对契约精神的无知与轻慢。

如果签了协议还想着“杀杀性子”“别一别对方”,那我们就离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还很远。

是的,法律可以强制履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但契约真正的力量,不是靠罚出来的,而是靠彼此敬畏出来的。

我们常说律师是法律的执行者,其实更深一层,律师也是契约精神的守护者。我们不只是写协议、打官司,更是在提醒所有当事人:信守承诺,不是吃亏,而是最体面的体面,是最基本的文明。

如果每一个签字之后的履行都能像签字时那样郑重,那我们的法治,也就不再只是制度意义上的“存在”,而是真正在人心里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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