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4日房山区建委作出京建房裁子【2012】第35号裁决书,后向房山区法院申请执行该裁决书。2013年7月5日房山区法院作出2013房执他字02098号裁定书,裁定35号裁决书违法,不予执行。
2014年12月30日房山区建委作出京房建裁字【2014】第33号裁决书,后刘广田北京市建委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4月7日北京市建委作出京建复字【2015】3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33号裁决书。
2015年4月22日刘广田在家中被人打伤,报警后,房山区长阳派出所民警黄冲,丁然出具京公房(长阳)受案字(2015)000176号受案回执。
2015年5月18日房山区建委作出京房建裁字【2014】第33-1号裁决书。后该裁决申请人天庆公司向房山区法院起诉33-1号裁决书。刘广田被认定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通过庭前证据交换,得知2015年4月22日打伤刘广田的是房山区建委工作人员王建国,林吉。声称向刘广田送达房屋拆迁纠纷调解通知书,京建房决字2013第3号撤销京建房裁字【2012】第35号裁决书决定书。刘广田对该决定书向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3月25日房山区人民政府作出【2015】1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该决定书违法。
2015年12月12日房山区法院作出(2015)房行初字第301号判决书,确认33-1号裁决书合法。后刘广田与天庆公司上诉。2016年3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2行终98号判决书,确认33-1号裁决书合法。后刘广田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行申384号通知书,确认98号判决书合法。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10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受案,应移送主管机关并通知报案人。2015年4月22日在刘广田家中打人者是房山区建委工作人员,长阳派出所民警违反《人民警察法》第22条规定隐瞒案情,不移送不属自己管辖案件。房山区人民政府作出【2015】1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决定书》违法。房山区建委工作人员侵入刘广田家中无正当理由,违法行为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