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经济法》8.7、8重整与和解程序

文/南城以南hong

PS:讲义来源于我所购买的中华考试网《经济法》讲师孙林老师的课程,侵删。

第七、八节  重整与和解程序

一、重整程序

1、重整申请

(1)直接申请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其他债权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想活下来,不想破产。)

(3)上市公司的债权人提出破产重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债权人提供其已就此告知上市公司的有关证据。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注意】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由管理人履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原上市公司董事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上市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除外。

【解释】《破产审判会议纪要》规定,对于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债务规模较大,或者涉及上市公司重整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可以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听证。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参加听证。

2、重整期间

重整期间:是指重整申请受理至重整计划草案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及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

(1)事务执行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执行,可以由“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负责。

重整期间,债务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批准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020年新增)

(1)债务人的内部治理机制仍正常运转;

(2)债务人自行管理有利于债务人继续经营;

(3)债务人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

(4)债务人不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2)重整期间的效力

①担保权受限

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非企业重整必需使用的担保财产,经债务人或管理人同意,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担保权。(以防重整万一通过,债务人没有财产用来重新经营。)

【解释】重整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认为担保物不是重整所必需,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应当及时对担保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拍卖或者变卖担保物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的债权。有证据证明担保物是重整所必需,并且能为抵押权人提供与减少担保物价值相应的担保或者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批准恢复行使担保物权。(2020年新增)

②融资担保

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可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发生费用与债务属“共益债务”。(为了企业能更好)

③取回权受限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④对出资人的限制

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欠一屁股债,还分红?)

⑤对董监高的限制

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重整期间,董监高的利益应与企业捆绑在一起。)

3、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

(1)重整计划的制定(谁管理谁制定)

①制定人:

Ⅰ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Ⅱ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②提交时间:

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依法可延期3个月;否则,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提示】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特定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进行表决。(社保不打折)

(3)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

①“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

②人民法院强制批准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解释】“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所有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以及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中的反对者的法定既得利益不得受到损害。(比如:修改草案后,对于“有担保的债权人”仍享有其担保物的抵押权,此时如果“有担保的债权人”仍反对,法院也可强制通过。)

【解释】《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时,权益因重整计划草案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有权参加表决;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2020年新增)

(4)重整程序终止的情形

①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的通过且未获得人民法院的强制批准,或者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②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终止重整程序,开始重整执行。)

③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最长9个月内未提出重整计划草案)

④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越整越差)

Ⅰ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Ⅱ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转移财产)

Ⅲ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4、重整计划的执行及效力

(1)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2)效力

①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包括对重整计划投反对票和有担保的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②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举例】甲欠乙100万,重整后还了40万,乙仍可向甲的保证人丙追索剩余的60万,重整对于保证人没有约束力。

③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林哥白话】由于债权人行为有瑕疵,未在重整前申报债权,但债权客观存在,所以,重整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债权,等债务人重整结束后再按同类债权人同等条件清偿。

④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举例】甲欠乙100万,重整后还了40万,剩余60万一笔勾销了,甲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3)重整计划终止执行的法律后果

①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重整终止后,重整的清偿比例失效。)

②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新担保)

③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人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重整期间还完了的债务就还完了,没还完的作为破产债权。)

④在重整计划执行中已经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

【举例】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按50%偿还债权人A、B、C三人,还完了A的30%债务后,无力偿还B、C二人,则B、C可申请企业破产。债务人已经偿还给A的钱有效,但只有B、C在破产分配中分得的收益达到30%的比例后,A才有权继续参与破产分配,目的是维护公平公正。

二、和解程序

1、和解申请和表决

(1)申请人——只能由“债务人”申请

①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②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2)和解协议的通过

①表决(人数过半,债权2/3以上)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提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对该事项没有表决权。

②人民法院认可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予以公告。(只有债务人,债权人同意,法院只是走个过程。)

2、和解协议的效力

(1)约束力:

①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无财产担保债权)均有约束力。(“有担保”的人家不和解,人家要全额拿钱)

【链接】和解程序对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无约束力,该权利人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权利。

②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与“重整”类似)

③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保证人继续承担补充责任)

(2)和解协议终止执行的效力:(与“重整”类似)

①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②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新担保)

③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例-多选题】下列关于和解的表述中,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 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

B. 和解申请只能由债权人一方提出

C. 在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D.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

 完毕后,仍可按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网校答案:AD

网校解析:

(1)选项AB: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

(2)选项C:和解程序对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无约束力,该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即受理和解申请之日起,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权利;

(3)选项D: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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