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印花税应计入哪个会计科目核算?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二条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因此,全面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印花税应计在“税金及附加”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根据财会〔2016〕22号相关规定,印花税在“税金及附加”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其账务处理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一)先计提后缴纳的账务处理:
确认税款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实际缴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现金
(二)不计提直接缴纳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现金
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