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疫情当前,因企业经营困难引发的各类型劳资纠纷案件逐渐增多。本文选取了5件与企业破产、生产经营困难引发的劳动争议再审案例,以案释法,为法务实操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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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见他起高楼 眼见他宴宾客,眼见他楼塌了”
3月19日,美国加州中区破产法院批准了贾跃亭的破产重组资产披露声明和持产债务人贷款申请。这一决定意味着贾跃亭个人破产重组进入投票程序。如果破产重组程序顺利进行,将推动FF公司的融资及产品量产落地,乐视的“造车”计划或将得以持续。
2019年是最好的一年,也是最坏的一年。面临“危机”的知名企业又岂止乐视一家。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犹如“催化剂”,也加速了一些企业“危机”的显现。
(“脉脉”留言截图)
2月初,知名互联网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汇桔网”内部员工在脉脉曝出公司拖欠员工工资、产假薪资,裁员无补偿金等严重违规情况。彼时,汇桔网CEO曾表示去年平台交易额400亿元。
凤凰WEEKLY财经报道称,近期,北京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已出现排队等候的劳动者。受疫情趋于缓和的影响,4、5月份劳动仲裁案件可能将大幅增加。
实际上,因公司经营困难导致拖欠员工薪资,对簿公堂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次疫情的发展,将劳资争议再次拉回了人们关注的视野。
本文选取了5件与企业破产、生产经营困难引发的劳动争议再审案例,为法务实操提供参考。
1、破产程序中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如何支付
案情:袁某为中顺公司的总工程师兼项目负责人。该公司在2011年、2012年系正常运营状态。此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袁某向公司主张劳动债权。袁某在再审中主张,其高出该公司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应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处理,公司应向其支付142.6016万元工资及23万元奖金、2011年和2012年的工资应全额支付。
法院认为:中顺公司在进入破产程序后,不论袁某是否是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中顺公司有限的破产财产范围内,若仍向其支付高工资及奖金,则违背了企业破产法保护普通职工基本生存权的立法宗旨。根据中顺公司2012年正常生产经营状况下职工平均工资4250元/月的标准计算,认定袁逊彬从中顺公司借支的476500元工资,已经超过了其在中顺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应获的工资数额。中顺公司无需向袁逊彬支付2011年1月至2016年10月的142.6016万元工资及2011年年度绩效奖金23万元。
实务要点:破产程序中,企业破产法保护普通职工的基本生存权。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高工资与奖金不予支持。
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3189号(袁逊彬、湖南中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非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问题
案情:王某为八道壕煤矿职工,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王某在《破产企业职工领取经济补偿金审批表》上签字时,对经济补偿金额曾提出异议。清算组告知,只能发放这么多的补偿金额,现在不领,以后就没了。王某主张,其在审批表上签字,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受八道壕煤矿清算组欺诈、胁迫所签,应认定无效。签订审批表不能代表其放弃要求偿付未足额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法院观点:《破产企业职工领取经济补偿金审批表》中,明确载明了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月的月平均工资,以及根据其工龄计算得出的补偿金额。其在领取经济补偿金时,对相关计算标准与数额并未提出异议。王某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八道壕煤矿清算组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王某作为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不利后果。
双方对因协商一致达成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应当予以遵守。王某要求清算组支付经济补偿金差额,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双方当事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因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达成的协议,应当予以遵守。
案号:(2015)民申字第3178号(王铁岐与阜新矿务局八道壕煤矿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3、劳动争议中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案情:1960年,周某参加工作,属于全民所有制员工。1985年,周某从丹东造纸厂调转到丹东纺织器材厂工作,但人事档案未移转。周某预调转至丹东省振兴环卫处,丹东纺织器材厂为其开具了工资转移证明,但后者并未接收周某。
1996年5月,丹东纺织器材厂被法院宣告破产。此前,丹东纺织器材厂曾被丹东轮胎厂兼并,丹东骏马轮胎橡胶(集团)总公司为丹东纺织器材厂的主管部门,丹东轮胎厂为丹东骏马橡胶(集团)总公司的主管部门。后经丹东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撤销了丹东轮胎厂对丹东纺织厂的兼并。同年8月,丹东纺织器材厂破产程序终结后,被通知办理注销登记,但该厂及清算组未及时办理。
1999年,周某因达到退休年龄,到该厂办理退休,被拒绝。周某以丹东轮胎厂为被诉人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
法院观点:周某请求调取、完善档案,将档案移送有关部门,并赔偿未调取档案给其造成的损失,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为档案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丹东轮胎厂虽曾对丹东纺织器材厂进行过兼并,但当时丹东纺织器材厂并未注销,仍具有法律主体地位。周某起诉丹东轮胎厂及丹东骏马轮胎橡胶(集团)总公司,被诉主体不适格。丹东纺织器材厂经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周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之时,丹东纺织器材厂并未进行注销登记,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一审审理期间,该厂被注销,不再属于适格被告。丹东纺织器材厂破产善后领导小组,不具有法人资格,亦不是破产清算组,并非该案适格被告。
实务要点: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至其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资格仍应视为存续。
案号:(2014)辽审一民抗字第00073号(周洪琨与丹东纺织器材厂破产善后领导小组、丹东轮胎厂、丹东骏马轮胎橡胶(集团)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4、经济性裁员中,企业边裁边招人是否违法?
案情:刘某于2001年3月入职黑龙江电视台,2009年因内部机构调整到黑龙江龙视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处工作。2018年,龙视星公司裁员过程中,刘某原工作的演艺事业部门被撤销。刘某认为,龙视星公司不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法定实体条件,未遵循法定程序进行裁员,并存在边裁员边招新人入职的行为,违背了裁员的目的。
法院观点:龙视星公司出示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证明了该公司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法律条件。经济性裁员的程序违法问题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予以审查。
龙视星公司针对经济性裁员召开了会议,向全体员工告知了机构调整与岗位竞聘方案。刘某在竞聘环节中,对龙视星公司的裁员方案并没有提出异议,龙视星公司亦将《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信息备案册》通过网络备案方式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后对刘某的社会保险进行了停保。龙视星公司作出的经济性裁员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刘某未能举证证明本次裁员中存在与其同岗位或同部门不符合优先留用员工被留用。李某、姜某某在裁员前虽然没有与龙视星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与龙视星公司存在实际用工关系,二人亦参加了本次裁员岗位竞聘。且龙视星公司主张留用二人的工作岗位具有专业性和不可代替性,与刘某的岗位性质及工作内容均不相同,刘某未被优先留用不违反法律规定。
实务要点: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案号:(2019)黑民申3633号(刘雁、黑龙江龙视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5、“转型需要”是否可以作为经济性裁员之理由?
案情:嵩雷公司发布经济性裁员公告,以“转型需要”为理由,在二个月实施两次经济性裁员。嵩雷公司告知全体员工需要实施经济性裁员情况及经济补偿标准,并听取了工会意见且已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了裁员方案。此后,该公司因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与张某发生劳动争议纠纷。
法院观点:经济性裁员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同时具备实体性条件之一和全部的程序性条件,才是合法有效的经济性裁员。
嵩雷公司对经济性裁员的原因——“转型需要”并没有作出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济性裁员四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关联性解释,也没有充分举证证明,经济性裁员原因、理由及公司治理方案等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工会和劳动者了解裁减人员方案及裁减理由的事实。经济性裁员公告中的“公司因转型需要”,并非法定的经济性裁员事由,“公司转型”并不等于公司生产经营困难。嵩雷公司应就其违法解除与张某劳动合同的行为,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张某支付赔偿金。
实务要点: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需严格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满足经济裁员的法定条件与程序要件。
案号:(2017)苏0583民申6号(嵩雷精密电子工业(昆山)有限公司、张运峰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