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不是指任何人,而只是对另一个我而言的自我和对自我而言的另一个我。(P435)
二十三、个体化
个体化差异首先应当在其个体化场域中被思考——不是迟来的差异,而可以说是在卵之中的差异。(P422)现实化始终受个体化支配:有机体的部分只有以它们的内强领域的级度为出发点才能产生,类型只有以个体化强度为根据才能被特殊化。无论何处,强度相对于种的质与有机体的外延来说都是第一位的。(P422-423)种并不类似于那些在种之中被现实化的微分比[差异关系];有机体的各个部分并不类似于那些和微分比[差异关系]对应的特异点。种和部分并不类似于规定它们的强度。(P423)
正是卵摧毁了近似性范型。而且,就类似性要求已然消失而言,下面两种争论似乎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意义:一方面,一旦人们承认被包含的先成是内强的,被展开的形成是质的与外延的,并且它们二者并不类似,先成说与后成说便不再是对立的。另一方面,运动不再是从一个现实项到另一个现实性、从一般到特殊的运动,而是在一规定性个体化的中介下,从潜能到其现实化的运动,就此而言,物种不变论与物种进化论也同样趋向和解。(P423-424)个体化差异不仅应当在个体化场域一般中被思维,而且其自身还应当作为个体差异来被思维。场域的形式本身必然要由个体差异来填充。在卵之中,这一填充应当是直接的、早熟的,而不应当是晚生的……强度只表现和预设微分比[差异关系],个体只预设理念。然而,理念中的微分比[差异关系]尚不属于种(或者属、科等),它们的特异点也尚不属于部分。它们仍然没有构成质和外延。与此相反,虽然按照被考查元素的不同而存在着秩序上的变化,但所有理念都共同存在,所有的比[关系]、比[关系]的变异与点都共同存在:虽然它们全然未被分化,但它们却被完全地规定或微分了。(P424)
在我们看来,这样一种“区别”样式对应于理念的交错,亦即对应于理念的成问题特征和它所代表的潜能之实在。所以,理念自身的逻辑特征就是“既清楚又模糊”。它正因为是清楚的[以一切方式被规定的]所以才是模糊的(未分化的、与其他理念共存,且与它们“相交错”)。(P425)与作为理念性统一体的清楚-模糊对应的是作为个体化内强统一体的明白-含混。由明白-含混定性的不是理念,而是思维或表达理念的思想者。因为思想者即个体自身。清楚并非模糊之外的任何东西,它就是作为清楚的模糊。现在,明白并非含混之外的任何东西,它就是作为明白的含混。(P425)内含秩序既包含着行包含者又包含着所包含者,既包含着深度又包含着距离。当某一行包含的强度明白地表现了特定的微分比[差异关系]和特定的特异点时,它同时含混地表现了其他所有的比[关系]、它们的所有变异和所有的点。它因而在它包含的强度中,在所包含的强度中表现了它们。但是,所包含的强度内在于行包含的强度。行包含的强度(距离)则构成了个体差异。因此,所包含的强度必然会填充行包含的强度。(P426)
一切身体、一切事物都在思维,而且它们自身就是一种思想。但思想者本人却使诸事物成为了他的个体差异,就此而言,他盈溢着宝石和钻石,盈溢着植物“和动物本身”。思想者——无疑是永恒回归的思想者——是个体,是普遍个体。正是他为了思考理念(作为清楚-模糊之物的理念本身)而动用了明白与含混的所有强力,动用了明白-含混的所有强力。……个体性并非自我的特征,它反而形成并维持着消解的自我的系统。(P428)创造活动始终是制造分化的线条与形态。但是,强度必须在自身被外展的同时在它所创造的这一被分化的系统中被取消。而且,人们还注意到,一个系统的分化是通过与一个被“去分化”的更为一般的系统的耦合产生的。……而且,一种总体的均一化会平衡局部的分化,正如一种最终的取消会平衡源始的创造。……但是,无论被考察的领域是什么,外展的法则始终是取消生产性差异,抹去被生产的分化,物理的平均化和生物的死亡都是这一法则的表现。……经验原则的命运便是使自身基础的元素外在于它们自身。(P429)
生物系统的运转并不与热力学对立,前者不过是处在后者的应用领域之外。
梅耶尔《进化问题》
如何表述这一“进化”?一个系统越复杂,内含的原本价值就在系统中出现得越多。(P430)复杂系统越来越倾向于内化它们的构成性差异:内化个体化因素正是包含中心的工作。而且,系统所依赖的差异越是发现自己被内化在了现象之中,重复就越是发现自己是内在的,它就越少依赖那些应当保证“相同”差异得以再生的外在条件。(P431)与此同时,正如生命运动所表现的那样,差异与重复倾向于被内化在信号-符号系统之中。……可以说,重复从不是“相同者”之重复,而总是不同者之重复,并且自在之差异将重复当作自己的对象。当它们在一个系统中被(一劳永逸地)外展时,微分的[差异的]、内强的或个体化的因素表现了它们在内含中的持存,以及作为这一内含之真理的永恒回归。作为退降与死亡的无言的见证者,包含中心同时是永恒回归的阴暗预兆。但在这里,一切都仍然是由无言的见证者、阴暗预兆完成的,或者至少,一切都是在无言的见证者、阴暗预兆之中发生的。(P431)
我和自我是否归属于个体化的领域是完全不确定的。它们毋宁说是分化的形态。我形成了原本意义上的精神的特殊化,而自我则形成了原本意义上的精神的组织化。我是作为种的人的质。(P431)与我相关的自我应当在外延上被理解:自我意指真正的精神有机体。这个有机体的特异点是由不同能力所表现,后者重新进入到了我的内涵当中。……因此,虽然无论是我还是自我都是以差异为出发点,但这些差异从一开始就是以有待被取消的方式,以良知和常识的要求为根据被分配的。因此,我和自我最终分别显现为无差异的精神生命的普遍形式和这一形式的普遍质料。我与自我相互外展——这从未间断的外展贯穿了Cogito[我思]的全部历史。(P432)个体化因素、个体化的被内含因素既不具有我的形式,也不具有自我的质料。这是因为,我与同一性形式不可分割,自我与一种由类似性的连续性构成的质料不可分割。虽然被包含在我与自我之中的差异无疑是个体所承载的差异,但是,由于对它们的思考取决于我之中的同一性和自我之中的类似性,所以它们并非差异或个体化差异。与此相反,一切个体化因素已经是差异和差异之差异了。(P432)
个体绝不是不可分的,它不停地通过改变本性而被分割。它并非它所表现之物中的一个自我;因为它表现了理念,亦即由微分比[差异关系]和特异点、前个体的奇异性组成的内部繁复体。(P432-433)并且,它不再是一个作为表现的我;因为在这里,它仍然形成了现实化的繁复体,它是特异点的凝聚,是强度的开放集合。(P433)个体与我和自我区分开来,正如内含的内强秩序与外展的外延秩序、质的秩序区分开来。未被规定、浮动、漂流、交流、行包含-所包含都是被个体所肯定的实定特征。为了发现个体化的真实地位,只是增加自我的数量或对我进行“弱化”是不够的。尽管如此,我们已经看到,自我被假定为被动的有机综合的条件,而且它已然扮演着无言的见证者的角色。但恰恰是在它们之中实现的时间综合不但受制于其他综合(就像受制于其他见证者那样),而且还将我们引入了具有另一种本性的领域之中——在这个领域中,我与自我不再存在,个体化的混沌统治却已开始。这是因为每一个自我仍然在其质料中保留了类似性,每一个我仍然保留了同一性,甚至是被弱化的同一性。但是,那将不似当作基底,或将差异之差异当作无底的东西是不会进入到我与自我的范畴之中的。(P433)
作为尼采哲学的伟大发现,在强力意志或狄奥尼索斯式世界的名称下标志着他与叔本华的决裂的正是如下内容:我与自我无疑应当在一个未分化的深渊中被超越,但这一深渊既非无人称之物,亦非抽象的、超越了个体化的普遍之物。与此相反,我、自我才是抽象的普遍之物。(P433-434)它们应当被超越,但却是通过个体化并在个体化之中被超越。这一超越朝向的是那些烧毁了我与自我,并且构成了狄奥尼索斯的流动世界的个体化因素。不可超越的是个体化自身。伫立于自我和我的彼岸的不是无人称之物,而是个体及其因素、个体化及其场域,个体性及其前个体的奇异性。因为前个体仍然是奇异的,正如前自我、前我仍然是个体的那样。不只是“仍然”,应当说“最终”。(P434)正是理念将我们从分裂的我引向了解体的自我。如前所见,在龟裂处塵集的正是以问题形式存在的理念,亦即由微分比[差异关系]和比[关系]的变异、特异点和点的变换构成的繁复体。然而,这些理念被表现在了个体化因素之中,被表现在了内强量的所内含的世界之中,这个世界构成了思想者具体的普遍的个体性或解体的自我的系统。(P434)死亡被纳入了我和自我之中,就像是一个外展系统中的差异之取消,或是那要平衡分化过程的退降。从这种观点看来,尽管死亡是不可避免的,但一切死亡仍都是偶然的、暴力的,而且它们始终来自外部。但死亡还同时具有另一种形态,这一次是在那些消解了自我的个体化因素之中:它因而就像是一种“死亡欲力”,一种将个体化因素从束缚它们的我这形式或自我之质料那里解放出来的内部强力。(P434)
弗洛伊德提出了如下假设:有机体想要死亡,但它想要以自己的方式死亡。因此,实际发生的死亡始终呈现着种种缩减,始终呈现着一种外在的、偶然的、暴力的特征,它和内部的“意欲死”相抵触。作为经验事件的死亡和作为“欲力”、作为先验审级的死亡必然是不一致的。弗洛伊德和斯宾诺莎两人都是有道理的:前者是就欲力而言,后者是就事件而言。如果是从内部被意欲的话,死亡始终是从外部降临的,始终处在另一种被动的、偶然的形态下。自杀就是一种趋向,它要使死亡这相互回避的两面相互对应和符合。但是,两个边缘并没有重新聚合,一切死亡都继续以双重方式存在。一方面,死亡是一种“去分化”,它要在一个使我与自我均一化的总体系统中弥补我与自我的分化;另一方面,死亡是个体化,是个体的抗议,它永远不能在同是普遍之物的自我与我的界限内被认识。(P435)
他人不是任何人,而是两个系统中的对于异己者而言的自我和对于自我而言的异己者,先天他人在每个系统中都是根据自身的表现价值、亦即内含的和包含的价值得到界定。(P436)因此,他人在我-自我的精神系统中是作为盘绕中心、包含中心或内含中心发挥作用。它代表了各种个体化的因素。而且,如果一个有机体当真可以被看作微观存在,那么在精神系统中,他人就更有资格被视为微观存在。它在精神系统中形成了熵的局部重新上升,而自我对他人的外展则表现了一种与法则一致的退降。(P437)不是他人是另一个我,而是我是一个异己者、一个分裂的我。所有的爱都开始于一个可能世界(它盘绕在表现它的他人之中)的显现。……我们会展开他人表现的种种可能,但他人的确有一种手段能够独立于这种展开活动赋予这些可能以实在性,这种手段便是语言。由他人大声说出的一个个词语将一个实在性位置赋予了如其所是的可能;由此产生了被纳入语言自身之中的谎言的基础。正是语言这种以内含价值或包含中心为根据的作用在种种具有内共振的系统中赋予了它力量。他人结构与语言的相应功能确确实实地表现了本体的显现与表现性价值的上升——总而言之,它们表现出了这种内化差异的倾向。(P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