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条约》和其他几个条约的内容简单概括之:
一、割香港。用道光的话讲,是“暂行赏借”香港与英国人。
二、赔白银两千一百万两。请注意,其中相当大一部分是让十三行的商人掏的腰包,对清朝财政影响不大,这可能是导致清朝统治者没有被打醒的原因之一。
三、双方政府来往,必须平等。
四、开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口通商,允许英商在五口居住,贸易不必再通过广州十三行之类机构中转。选择上海作为贸易港口说明英国人的眼光还不错。
五、给予英国最惠国待遇。
六、承认英国享有领事裁判权,也就是说英国人在中国犯了罪,中国人只能提请诉讼,但没有审判权,一切得按照英国法律程序来司法环
七、海关税率一刀切,大概是百分之五,以前约百分之二十。
除了割让香港外,显然最后两条也很让人接受,因为第六条破坏中国的司法主权,第七条则意味着中国丧失关税自主权。
后面清政府赔不起款的时候,被要求拿海关税和盐税做抵押,如果付不起钱就直接从税收里扣,海关曾一度掌控在外国人手里很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