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患者因发热、呼吸困难,其家人向急救中心求救。急救中心安排急救车前往急救,约半小时后到达,急救人员对患者进行了抢救,并将患者送至某医院进一步救治,患者于五日后死亡。医院诊断为:喉头水肿窒息导致猝死。
患者家属作为原告,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诉称急救中心在转运患者的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导致患者死亡。
本案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专家分析意见为:1.急救中心对患者的诊断无误;2.患者死亡原因为:肺部感染、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但由于缺乏尸检资料,只能靠胸片、血象等推测;3.患者死亡系喉头水肿所致,证据不足;4.抢救中心运送过程中对患者及时建立静脉通路,给予相应药物处理和简易呼吸器治疗,符合医疗规范。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原告不同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及结论,申请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分析意见为:1.据急救中心的院前急救医疗记录,院方出诊后的一般诊治过程未见不当之处;2.急救中心存在以下不足:运送过程中发现呼吸困难加重后,应判断其是否为吸气性呼吸困难,并考虑行环甲膜穿刺以缓解病情;3.根据现有临床材料推断,患者的死因,以喉头水肿窒息可能性大。患者所患疾病病情危重、变化快,院前急救中作出准确判断有一定难度,故应认定患者自身疾病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但急救中心存在医疗不足,该不足对患者疾病治疗构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综合分析:急救中心的医疗不足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较少部分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c级)。
二、裁判要旨
患者因突发疾病向急救中心求救,急救中心在对患者实施抢救后,将患者运送至医疗机构救治。转送过程中,急救中心发现患者病情加重,但未作出正确判断,仅采取了简易的救治措施,最终导致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急救中心在患者病情加重的情况下,未作出正确判断且处置不当,存在一定医疗过错,应对患者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法理评析
1.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实施医疗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应积极履行诊疗义务。
2.由于患者对医学知识及医疗规范不甚了解,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此,医疗机构实施医疗行为时,应当合理告知医疗措施及医疗风险。
3.医疗机构因怠于履行医疗职责,未尽合理的诊疗及注意义务,且其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致使患者出现损害结果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急救中心将患者送至医疗机构的过程中,发现患者病情加重,但实施的救治措施过于简单,导致患者因病情加重治疗无效死亡,不符合医疗卫生管理规范要求,具有一定的医疗过错,且该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对患者的死亡后果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