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路传颂
(本文为论文节选,论文完整版即将发表于《西部哲学论丛》第一辑,请以正式发表论文为准。)
理气先后问题是朱熹形而上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朱熹晚年明确否认理在时间上先于气,同时又主张理在某种意义上先于气。那么,理究竟在什么意义上先于气,就成了一个需要解答的问题。最被广泛接受的解释是冯友兰提出的逻辑在先说,但这种观点也受到了唐君毅、张东荪等人的批评。
一、冯友兰的逻辑在先说
按照陈来的叙述,朱熹对理气先后问题的看法经历了多次变化(参见陈来:《朱子哲学研究》,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97页)。朱熹早年不讲理气先后,后来主张理在气先,但又逐渐意识到理在气先的观点与二程的“动静无端、阴阳无始”的观点相冲突,晚年则主张理虽然不是在时间上先于气,但仍然在某种意义上先于气,朱熹多次说:
本无先后之可言。然必欲推其所从来,则须说先有是理。然理又非别为一物,即存乎是气之中。(《朱子语类》,卷一,第十一条)
理与气本无先后之可言,但推上去时,却如理在先气在后相似。(《朱子语类》,卷一,第十二条)
不消如此说。而今知得他合下先有是理后有气邪?后有理先有气邪?皆不可得而推究。然以意度之,则疑此气是依傍这理行。及此气之聚,则理亦在焉。盖气则能凝合造作,理则无情意,无计度造作。(《朱子语类》卷一,第十三条)
所谓理与气,此决是二物。但在物上看,则二物浑沦,不可分开各在一处,然不害二物之各为一物也。若在理上看,则虽未有物而已有物之理。然亦但有其理而已,未尝实有是物也。(《文集》,卷46,答刘叔文第一书)
这里“推其所从来”“推上去时”“以意度之”与“在理上看”所表达的含义并不清楚。冯友兰于1932年发表于《清华学报》的《朱熹哲学》一文和同年出版的《中国哲学史》对理气先后问题做了相同的表述:
盖依事实而言,则有理即有气,所谓‘动静无端,阴阳无始’;若就逻辑言,则‘须说先有是理’。盖理为超时空而不变者,气则为在时空而变化者。就此点言,必‘须说先有理’(冯友兰:《朱熹哲学》,《清华学报》,1932年,第7卷第2期,第 8 页。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60页)。
这似乎是把“推其所从来”等语解释为“就逻辑言”,但“依事实而言”与“就逻辑言”的含义及其区别,依然不清楚。一些赞同逻辑在先说的学者似乎是把“就逻辑言”理解为推论,如陈荣捷说:“从理上看,即是推论。”(陈荣捷:《朱熹》,台北市:东大出版社,1991年,第59页)但这种解释面临一些难题。首先,把“在理上看”解释为推论,就使得与之相对的“在物上看”难以理解,毕竟理与气的浑然不可分也不是通过不借助推理的直接观看而被认识到的。其次,推论某个对象或事件在另一个对象或事件之先,并不足以将这个在先与时间上的在先区别开,例如判定一件出土文物早于另一件出土文物同样需要推论。
冯友兰在80年代撰写并完成的《中国哲学史新编》进一步发挥他的逻辑在先说,解释朱熹为什么会认为理在气先:
用哲学的话说,他首先对于普通的事物作逻辑的分析,从这样的分析中得到了这样的认识。所谓逻辑分析,是相对于物质分析而言的。把一个具体的东西送到化学实验室,看它是什么成分构成的,这是物质的分析。物质的分析是可以在实验室中进行的,逻辑分析只能在思维中进行(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新编》(下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重印,第179页)。
冯友兰在这里误解了逻辑分析的对象;事物不可能成为逻辑分析的对象。所谓逻辑分析,是把一个概念、命题或事实、复杂的语言表达式分解成其构成部分,并探究诸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的理智过程。逻辑分析在西方哲学传统中源远流长,也是西方哲学最具特色的研究方法,例如亚里士多德通过对主谓句的分析而建立他的范畴学说。这套方法背后的思想预设是:想要澄清我们关于世界的思想,就需要探索思想的结构,而澄清我们思想的结构的唯一途径就是研究我们的语言的结构。在二十世纪,逻辑分析获得了新的意义。罗素等人认为,语言的自然语法具有误导作用,语言结构背后隐藏着深层的逻辑结构,所谓逻辑分析就是把语言表达式分解成更简单的基本命题,揭示被语言的表层语法所掩盖的逻辑结构。即使是像后期维特根斯坦和日常语言哲学家这样一些并不认为有所谓深层逻辑结构的分析哲学家,也认为只有通过分析我们说话的方式才能理解我们的概念框架。因此,逻辑分析的对象是语言,而不是事物,这正是逻辑分析又被称为语言分析的原因。
此外,逻辑分析与“逻辑在先”并无必然联系。以逻辑分析的典范,罗素对限定摹状词的分析为例,按照罗素的理论,“当今的法国国王是个秃子”( The present King of France is bald)这句话可以分析成三个简单命题的合取,即:至少存在一个x使得x是当今的法国国王;并且对于所有y,如果y是当今的法国国王,那么y就和x是同一个;并且x是秃子。相应地,定冠词“The”也被分析为四个更基本的概念:存在量词(“至少有一个”)、全称量词(“所有”)、条件(“如果……那么”)和同一性(“同一个”)。很明显,无论是三个简单命题之间、还是这四个基本概念之间,都不存在先后关系。
冯友兰接着又说:
照理论上说应该还是理先气后,他认为理是比较根本的。就这一点说,先后问题就是本末问题,理是本,气是末;也就是轻重问题,理为重,气为轻。本和重在先,轻和末在后,这样的在先就是所谓逻辑的在先(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新编》(下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重印,第188页)。
理气先后问题就是本末先后问题,这一点并无疑义。然而,因为没有说清楚什么是逻辑在先,何以本在末先就是逻辑上在先,这仍然是个问题。本文认为,本末先后是存在论依存关系,而不是逻辑依存关系。
二、逻辑在先与存在论在先
“逻辑在先”和“存在论在先”都是关系概念,讲的是被关系项之间的依赖或依存关系。这是两个非常容易被混淆的概念,由罗伯特·奥迪(Robert Audi)主编的《剑桥哲学词典》(The Cambridge Dictionary of philosophy)就在“依存性”(dependence)词条下把认知依存性、概念依存性、存在论依存性都归类为逻辑在先(Robert Audi(ed.), The Cambridge Dictionary of philosophy, Cambridge, 2015, pp257-258)。而“斯坦福在线哲学百科”的“存在论依存性”(ontological dependence)则主张,存在论依存性是对象(下文中的“对象”都是用作“事物”或“客体”的同义词)之间的依存关系,应该区别于逻辑依存性,因为只有命题之间才有逻辑关系,具体对象、抽象对象本质上不是命题,不能具有逻辑关系。
认知上的依存关系属于知道的次序(order of knowing)。说属于A类的事实或命题在认知上先于B类事实或命题就是说,除非我们首先知道了属于A类的事实或命题,我们就无法知道属于B类的事实或命题。例如,除非知道关于一个人的行为(包括语言行为等)的事实,我们就无法知道关于此人的心灵状态的事实。又如,经验主义者认为,除非知道关于直接的感觉经验的事实,我们就无法知道关于外在对象的事实,例如:只有拥有了触觉经验或其他感觉经验(例如看到它在冒蒸汽),我才能知道一杯水很烫。
概念上的依存关系属于理解的次序(order of understanding)。说概念A在概念上先于概念B就是说,为了理解B是什么,你必须理解A是什么。例如,除非你理解了“哲学”这个概念,你才能理解“哲学教授”这个概念,因此“哲学”在概念上先于“哲学教授”(“教授”也在同样意义上先于“哲学教授”)。又如,经验主义者也是在这个意义上主张我们运用于我们的感觉经验的概念在概念上先于我们运用于心灵之外的对象的概念。
哲学家们对认知依存性与概念依存性的关系存在不同看法,有些哲学家认为它们属于同一类依存关系,有些哲学家认为它们各自自成一类。但不管怎么说,认知依存性和概念依存性只能存在于概念与概念、命题与命题这种类似语言(language-like)的东西之上,或许可以说它们属于思想的次序(order of thought)——如果我们跟随弗雷格把思想看做是独立于外部世界和内心世界的第三域的话。
与认知依存性和概念依存性不同,存在论依存性只能在存在于外部世界中的对象之间实现,它属于存在的次序(order of being)或解释的次序(order of explanation)——这里是在实在论意义上使用“解释”一词,作为对亚里士多德的aitiai一词的翻译,后者通常被不恰当地翻译为cause(“因”)。说对象A在存在论上先于对象B就是说,B就其存在而言依存于A,就是说,如果A不存在,B不可能存在;或者说,A的存在解释了B的存在。例如:集合在存在论上依存于其成员,整体在存在论上依存于其构成部分,一束电流在存在论上依存于某些特定的电子。
对于那些想要在存在论上更为严肃地对待“事实”概念的哲学家来说,事实不属于第三域,而是自然世界的真实构成部分,但事实与事实之间也可以有逻辑关系。但是,事实也是具有逻辑结构的、类似语言的东西。而对象与事实不同,对象或许具有存在论结构(或称“范畴结构”)——如很多西方哲学家认为自然对象是由共相、殊相两类范畴构成的,包括朱熹在内的理学家认为自然对象是由形而上者和形而下者两类范畴构成的——但对象不具有逻辑结构。这就是为什么维特根斯坦声称“世界是事实的总和,而非事物的总和”的原因。在维特根斯坦看来,世界和语言具有相同的逻辑结构,因此事实才是世界的真实构成部分。
抛开关于事实的存在论地位的争议,我们可以有把握地说,逻辑依存关系的被关系项是概念与概念、命题与命题,存在论依存关系的被关系项是概念所指涉的对象。混淆了逻辑依存性和存在论依存性就会导致形而上学谬误,例如唐代华严宗在论证“六相圆融”的时候说整体依存于部分,但部分也依存于整体,并举例说一根椽离开了房子就不是椽。这就把能否将“椽”这个概念应用于一个对象的概念依存问题混淆于存在依存问题了。
三、略论朱熹的理气先后论
一旦我们区分了逻辑依存关系和存在论依存关系,朱熹的理气先后论的性质就很好理解了。
朱熹的理气关系论中确实涉及到一些逻辑先后问题,但不是关于理与气的存在的逻辑先后问题,而是我们对理与气的认知次序上的逻辑先后问题,朱熹说:
阳动阴静,非太极动静,只是理有动静,理不可见,因阴阳而后知,理搭在阴阳上,如人跨马相似(《朱子语类》卷九十四,周谟录)。
显然,按照这里的叙述,“阳动阴静”的命题或事实在认知上亦即在逻辑上先于“理有动静”的命题或事实。
而当朱熹说“理先气后”的时候,朱熹谈论的既不是认知的次序,也不是理解的次序,而是存在的次序、解释的次序。理在气先不是逻辑上的在先,唐君毅和张东荪先后都指出了这一点,如唐君毅说,毫无真实性的概念之间也可以有逻辑先后关系,如“鬼”先于“三头之鬼”,又说:
理先气后乃表述真实界之情状,……故非先确定理气二概念之所指,不能进入理先气后之了解(唐君毅:《朱子理气关系论疏释(一名朱子道德形上学之进路)》,《历史与文化》1947 年第 1 期,第38页)。
这就是说,理先气后涉及的是概念所指称的对象之间存在论关系。张东荪则说:
我以为严格讲来在一句辞(即命题)中主语与谓语的次序是逻辑的先后;在形而上学上的以为体是本而用由以出,好像在其推论(逻辑)上是体先用后;其实这只是根据形而上学的理论,并不是纯粹出于逻辑。……虽则我们可以用概念以表现理,但却必须认明理之自身不是概念。根据此意,我们可以说理气先后的问题,不必含有逻辑的意义,换言之,即不见得必是逻辑的先后(张东荪:《从现代观点论朱子形而上学》,《学原》1949年第2卷第9期,第10页)。
虽然张东荪把语法次序当成了逻辑次序,并且只是用了“不必”“不见得”等词语,没有断然否认理气先后问题是逻辑依存问题,但毕竟指出理气先后、本末先后问题不是概念问题,而是形而上学问题。
张东荪同时也暗示了推论未必与逻辑依存关系有关。朱熹所说的“推其所从来”“推上去时”“以意度之”等语确实可以理解为推论,但“在物上看”和“在理上看”一样都涉及到了推论,而且两者共同构成了一个可以被理解为“可设想性论证”的论证:
在物上看,则二物浑沦,不可分开各在一处,然不害二物之各为一物也。若在理上看,则虽未有物而已有物之理。然亦但有其理而已,未尝实有是物也。
在朱熹看来,天下无“无理”之物,“在物上看”一句所表达的是:我们无法在设想物质存在而理不存在的时候不陷入自相矛盾;“在理上看”所表达的是:我们能够融贯地设想理存在而物质不存在,因此朱熹说:“且如万一山河大地都陷了,毕竟理却只在这里。”“在物上看”和“在理上看”都涉及推理,这也说明推论与逻辑依存关系没有必然联系。如果推论必然涉及逻辑依存关系,那么“在物上看,则二物浑沦,不可分开各在一处”就证明了相对立的观点,即理不可能在先于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