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一场半程马拉松比赛中,一位选手在通过终点后倒地猝死。后来发现,这位选手并未报名,而是佩戴别人的号码布参加比赛。替跑者家属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主办方、号码布原报名者某女性连带赔偿替跑者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3万余元。
谁该为他的死承担责任?
一、赛事的主办方运营机构该负责吗?
赛事的主办方运营机构与意外死亡的替跑者家属就善后处理达成一份《协议书》,约定自愿支付10万元人道主义费用。该款项已实际履行。
各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主办方是否已经善尽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在比赛包发放、运动员检录以及比赛过程中的监管是否存在过失,相应的过错与替跑者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主办方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案涉赛事通过官方网站报名参赛。赛事官网公布有赛事规程、报名须知、参赛人员人身保险说明书等资料。根据赛事规程,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和风湿性心脏病等若干疾病的患者不宜参加比赛;比赛期间组委会将根据有关监控录像对出现的有关违规情形进行处罚,相应违规情形包括“虚假年龄报名或报名后由他人替跑”“私自涂改、遮挡号码布参赛或转让号码布”等。
此外,正式报名参赛选手会签署一份选手参赛声明。该声明载明,参赛者承诺以本人名义报名并参赛,并知晓主办方关于号码布不能转让他人的规定;如因本人原因未能参赛,无权要求主办方退还报名费,也不得将号码布转让给他人;参赛者全面理解参赛可能出现的风险,且已准备必要的防范措施,本人愿意承担比赛期间发生的自身意外风险责任,且同意主办方对于非其原因造成的人身意外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损失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等。
但是,替跑者家属认为,替跑者当天使用从同事介绍的某女性处转让的女性参赛号码布进入赛道参加比赛,替跑者作为男性身着女性参赛人员号码布参加比赛并跑完了全程,整个过程中,主办方对替跑者明显的违规替跑行为居然没有制止并终止其比赛资格,违背了最基本的监管义务。此外,主办方在参赛包发放、比赛检录等方面存在疏失,应当对替跑者死亡结果承担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某女性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报名参加比赛,又在赛前违规转让该参赛资格,违背了比赛名额不得私自转让的最基本的规程,某女性亦应当对替跑者的死亡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办方答辩认为,其没有过错,对替跑者不负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案涉比赛的检录行为与运动员在比赛中的猝死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替跑者在比赛中没有受到任何外力施害,其猝死系偶然发生的不可预见之损害。主办方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履行了相应的社会责任。同时,号码布原报名人与替跑者、替跑者同事转让号码布的行为侵害了案涉赛事的利益。
笔者认为,主办方对赛事的组织是需要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笔者参加过的数次马拉松赛事来看,各主办方的管理运营水准有着较大差异。如无锡马拉松在发放号码布的阶段就管理严格,给每位马拉松号码布领取者现场戴上一次性腕带作为马拉松入场凭证,这样难以出现替跑现象。而有些地区的马拉松就管理松散。替跑者可以顺利将异性的号码布领取出来并参赛,应该说主办方是存在一定疏于监管的责任的。但是,该意外事故发现的主要责任应该还在于替跑者本身,作为已参加过马拉松运动的成年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运动的风险以及正常的报名程序,其主观上积极寻求替跑参赛机会,应当视为他对主办方的监管有主观故意规避的意思表示。在他规避了主办方的正常监管手段后,再要求主办方为其违规行为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不符合民法诚实信用的精神。当然,主办方承担次要责任是适当的,给予人道主义补偿也是积极处理化解纠纷的行为。
二、介绍转让马拉松号码布的替跑者同事该负责吗?
各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替跑者同事转让比赛号码布是好意施惠行为还是侵权行为,该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相应行为与替跑者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笔者认为,替跑者同事与替跑者应属于共同爱好马拉松运动者,其事实上启动了对违规转让号码布的居间作用,客观上促成了转让的发生。鉴于其未从中牟利,与最后替跑者猝死也无直接因果关系,且替跑者家属明确不追究其责任,故替跑者同事对此不承担赔偿的责任,但他的行为对主办方的利益和维护正常报名秩序是具有一定损害的。
三、马拉松号码布原报名人某女性该负责吗?
某女性答辩认为,其与替跑者同事系情谊关系,与案件其他人素未谋面。同意将自己参赛名额转让是好意施惠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与替跑者过度运动猝死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相应的分担损失或补偿的责任。
笔者认为,该女性应当知道报名后不可转让的要求,但是为了避免损失还是转让了。一般的确难以预料替跑者猝死身亡的情况,因此也不应对替跑者的猝死承担责任。但其应违反了自己报名时确认的义务,应对主办法承担一定违约责任。
最终此纠纷案件处理结果如何,还要等待法院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