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增资以“稀释”公司原有股东股份行为的认定

裁判规则:

未经公司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他人虚假向公司增资以“稀释”公司原有股东股份,该行为损害原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即使该出资行为已被工商行政机关备案登记,仍应认定为无效,公司原有股东股权比例应保持不变。

需要休息事项:

1.无效是针对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内部而言,对于不知情的股东无法律约束力。

2.公司增资与公司扩大经验没有必然联系,与公司购买其他生产资料也不具有必然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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