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新进入一家单位时,签订劳动合同是每个人必须经历的环节。除特殊情况外,签订劳动合同时都会设置一定时限的试用期,试用期的时间长短以及劳资双方权益都有法律明文规定。但现实当中很多单位都存在违背法律规定,随意设置试用期甚至延长或者缩短试用期的期限。绝大多数人可能对此都不太在意,觉得这是由公司决定的,自己改变不了,而且多一个月少一个月似乎也没什么大不了。然而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首先我们得明白什么是试用期,百度百科中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试用期长短设置有3个标准,在这里就不作详细说明了。如果单位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试用期进行合理的设置,或者在约定试用期进行违规操作,可能会给员工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常见情况及解决办法有以下几种:
一、试用期长度超出合法范围,不利影响主要有两点:
1、是应得收入减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这一条款之下,用人单位的常规做法是在试用期按照约定标准的80%发放工资。如果试用期比法定期限多出一到两个月,那么这段时间就只能白白损失五分之一的工资收入了。这五分之一对于我们基数本来就很低的人来说当然无所谓。但是一旦你的工资基数上去了,每个月的损失还是相当可观的。
2、转正后一次性补缴的社保增加,扣缴后当月到手工资缩水太多。虽然《劳动合同法》等明确规定试用期期间单位和员工已经建立起正式的劳动关系,自始应当购买社会保险。但实务操作通常都是试用期间不购买社保,转正后当月一次性补缴试用期内所有的社保费用。应当由员工承担的部分也同样一次性扣除,试想一下,一个月的工资同时扣掉三四个月甚至更长时间的保险,真正拿到手的现金严重缩水,大部分人还是会感觉到肉痛的吧。
当然,因为试用期设置超出法定范围本身就是违法的,如果发生纠纷,员工要求单位补发法定期限外差额工资以及保险的主张是能够得到裁判机构支持的。同时,一旦法定的试用期届满,即可视为双方已经建立起正式的劳动关系了。
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公司设置试用期后又延长的,将会损害员工与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权益。举个例子来说,张某和甲公司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而法定最长期限是6个月。那么3个月之后甲公司以仍需对张某进行观察考核为由将试用期延长至6个月,这就必将会影响到张某的合法权益。原因在于:在现行法律背景下,试用期是劳资双方尤其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条件最为宽松的阶段,试用期结束后除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等少数几个法定理由之外,公司再也无法用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员工。案例中甲公司将试用期延长至6个月,那么在接下来的3个月中仍然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此种情形下,张某可以主张劳动合同是其与甲公司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作为合同条款之一,试用期一经确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更改。
三、延长试用期会损害员工利益,那么缩短呢?也就是所谓的提前转正,这应该是很多员工进入一家单位之后十分期待的事情,那么它是否就真的毫无坏处呢?其实不然,因为缩短试用期同样会损害到员工的一项合法权益,那就是试用期内的自由选择权。现在人们常说找工作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用人单位选择员工,员工也同样要选择单位。如果公司单方面缩短试用期让员工提前转正,那么员工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如果发现公司有不尽人意之处就无法基于自由选择权而提出解约了。
四、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就是在劳动合同期外设置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后才签订劳动合同。依然是拿例子说话:张某和甲公司签订试用期合同,约定1-3月份为试用期,4月份起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表面上看起来试用期结束后进入正式期似乎衔接完整并没有什么问题,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合同期的范围之内,二者不能相互独立。若单独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合同不成立,视为正式劳动合同。按照张某和甲公司的情形,4月份是否签订正式合同暂且不论,自第一个合同签订之日起双方即建立正式的劳动合同。张某有权要求按照正式员工的标准发放工资并自始购买社保。
五、试用期内公司是否能够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很多人在试用期内都存在一种担忧,觉得试用期一天没过就一天不安全,自己随时有可能被公司炒掉。公司也同样觉得自己在试用期间无比牛叉,觉得对新员工不满意,只要搞一个考核就可以用考核不合格不满足录用条件的理由让他走人了。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这两条规定中除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等硬性条件之外,最具有模糊性最容易被公司拿来做文章的一点就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这个条件看起来似乎很简单,但实际上很多公司根本就没办法满足。这里面存在几个关键点,首先是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试用期间考核不合格即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且制定好书面的可操作的考核标准或者录用条件;其次对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事实认定以及通知都必须在试用期届满前做出;最后,以上两点得有切实证据加以证明。所以当我们遇到公司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时,只要能证明以上三点有任何一个存在问题,都可以主张公司的说法不成立,双方已经建立起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
以上内容是我最近学习《劳动合同法》过程中总结出的几个关于试用期的知识点,希望能够对刚进入职场的人民有所帮助。写的有些啰嗦,如果内容有与实际不符合之处还请指出,一定会及时修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