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目的:1.通过对中国公序良俗判决第一案的演绎和分析增强对法律思维和法治精神的理解 2.感受法律原则的适用,体会社会公德,法律原则与具体法律规则的关系 3.找出冲突 争议点,提高自身分析与辩论能力,思考法律如何公正实施
2.实验场地及仪器设备和材料:
场地:教室 仪器设备:教室自带的多媒体设备 录音笔 材料:三次审判判决书;u盘
3.实验训练内容和操作步骤:
训练内容:搜集、整理归纳资料;模拟法庭;研读相关法律原则与规则;整理疑惑点
操作步骤:搜集资料, 详细了解案情,理清人物关系,在事实层面达成共识;
对照判决书, 寻找法律依据,明确三次审判的的判决根据;
参照模拟法庭的形式,确定原告(上诉人),原告(上诉人)代理人,被告(被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代理人,确定书记员进行要点摘,考虑到人数问题将只有一名审判员主持庭审。
根据自身角色进行案件的重新演绎;
对案件中的核心辩论点进行依据寻找和辩论。
本案的判决富有争议,体现在学习内容上 包括有法律原则的适用 还有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在案件中分析它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对同年修改的婚姻法进行新旧对比,并找到继承法中的相关内容。
最后整理疑惑点。
4.实验总结与评价
2001年10月11日 纳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审判 认为尽管继承法中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而且本案中的遗赠也是真实的,但是黄永彬将遗产赠送给“第三者”的这种民事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认为黄某的遗嘱虽然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形式上也合法,但遗嘱内容存在违法之处,且黄某与原告的非法同居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黄某的遗赠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因此是无效的。
本案判决获得了当地民众的热烈支持 但却被很多法律界人士评价为道德与法情与法的冲突 甚至被认为是在舆论压力下做出的一起错案。在本案的审判中 法官适用了法律原则并且使用了自己的自由裁量权,就法理学角度而言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有三个:一是穷尽法律规则 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二是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 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三是没有更强理由 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当法律出现漏洞 而中国又不是一个判例法国家时,此案中的法官通过论理解释 填补法律漏洞解决了个案。此案中认为 丈夫持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遗赠给小三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