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和各地人社部门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及相关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最早实行超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制度的浙江省,从2018年开始的。2019年10月,人社部工伤保险司转发了浙江省相关文件,在全国推广浙江省的做法,到今天,全国各地结合实际基本都制定出台了超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综合起来,主要是以下几个内容(以天津市为例):
一是哪些超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以参加工伤保险。1、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不超过65周岁的从业人员:2、未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从业人员。3、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等就业的人员。
二是工伤保险是强制参加的吗?许多人的意识中“工伤保险”是强制参加,这个对于尚未领取养老金、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就业人群来说,是强制参加。但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来说,就天津而言,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是必须的,是以“自愿”为原则的。
三、单位给我参加了工伤保险,是否可以要求单位给缴纳其他社会保险?天津市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持与超龄从业人员签订的用工协议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用人单位为其使用超龄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不作为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的依据。也就是与单位签订的用工协议,不意味着与用人单位建立了正式了劳动关系,当然也就不能据此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其他社保了。
四、在工作期间受伤了该怎么办?超龄从业人员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1、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执行。2、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护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五级、六级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可与参保人员协议约定解决。3、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在用人单位就业期间,领取了养老金后怎么办?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1、办理退休手续或满65周岁后,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停保手续。2、按照规定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发伤残津贴,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础上补差发放伤残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