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计税依据

一、一般贸易项下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

到岸价格=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

1. 应计入关税完税价格:

①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

②进口人在成交价格外另支付给卖方的佣金;

③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

④为了在境内生产、制造、使用或出版、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 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

2. 不应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①向境外釆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

②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③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之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注意】不应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如已计入,应于扣除。

卖方付给进口人的正常回扣,应从成交价格中扣除。卖方违反合同规定延期交货的罚款(补偿),卖方在货价中冲减时,罚款(补偿)则不能从成交价格中扣除。

二、特殊贸易下的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以经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2. 租借和租赁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租借、租赁方式进境的货物,以海关审査确定的货物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3. 转让出售进口减免税货物的完税价格

按照规定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在转让或者出售而需补税时,可按这些货物原进口时的到岸价来确定其完税价格。

其计算公式为:完税价格=原入境到岸价格×[l-实际使用月份/(管理年限×12)]

管理年限是指海关对减免税进口的货物监督管理的年限。

三、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

计算公式为: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 +出口关税税率)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或内容合作请联系作者
【社区内容提示】社区部分内容疑似由AI辅助生成,浏览时请结合常识与多方信息审慎甄别。
平台声明:文章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由作者上传并发布,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简书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推荐阅读更多精彩内容

  • 一、增值税 1. 视同销售行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应征消费税组成价格应加计消费税额 组成计...
    高中亮阅读 4,803评论 0 2
  • 2018-03-24 iPolicyLaw 中国入世承诺 文章来源:新华网2006-11-06 22:55 1、关...
    我是KAKA阅读 4,494评论 0 0
  • 渐变的面目拼图要我怎么拼? 我是疲乏了还是投降了? 不是不允许自己坠落, 我没有滴水不进的保护膜。 就是害怕变得面...
    闷热当乘凉阅读 9,788评论 0 13
  • 感觉自己有点神经衰弱,总是觉得手机响了;屋外有人走过;每次妈妈不声不响的进房间突然跟我说话,我都会被吓得半死!一整...
    章鱼的拥抱阅读 6,612评论 4 5
  • 夜莺2517阅读 127,811评论 1 9

友情链接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