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贸易项下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
到岸价格=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
1. 应计入关税完税价格:
①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
②进口人在成交价格外另支付给卖方的佣金;
③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
④为了在境内生产、制造、使用或出版、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 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
2. 不应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①向境外釆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
②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③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之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注意】不应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如已计入,应于扣除。
卖方付给进口人的正常回扣,应从成交价格中扣除。卖方违反合同规定延期交货的罚款(补偿),卖方在货价中冲减时,罚款(补偿)则不能从成交价格中扣除。
二、特殊贸易下的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以经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2. 租借和租赁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租借、租赁方式进境的货物,以海关审査确定的货物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3. 转让出售进口减免税货物的完税价格
按照规定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在转让或者出售而需补税时,可按这些货物原进口时的到岸价来确定其完税价格。
其计算公式为:完税价格=原入境到岸价格×[l-实际使用月份/(管理年限×12)]
管理年限是指海关对减免税进口的货物监督管理的年限。
三、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
计算公式为: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 +出口关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