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时间简史》有感 | Being Extra Sometimes

       最近因为阅读和自己在努力学C#的缘故,用了一种相对比较奇怪也比较“非必需”(thus extra)的眼光去读了几本书。

      今晚的有感而发来自那本我不是非常buy into(但也能看到它的闪光点,和的确有些我buy的点)的《人类简史》。里面有一个让我思考良久的比喻,就是对运用虚构/抽象概念以完成某种社会功能,维持社会秩序的这一方向,作者把律师(因为法律是抽象的)及商人(因为公司的概念亦非实体)与远古时期的巫师进行类比。

前提:

1. 我能感受到其中的相似度

2. 当然我有自己的观点,但是我觉得我对这二者的了解都并未深到我能够有一个足够自信而且足以让我翻篇的“判断”

3. 我没开始读这本书的时候不小心就看到了随书附赠的思维导图,有一些概念的概括我个人并不认同。所以可能从一翻开书的那一刻起,我对这本书也已经带了预设的期待和偏见。

主要问题:

1. 此类比是否成立

2. 此类的能力是否为人类独有

方法论:

于是我就采取机会式取样去问了我身边几个相关行业的、也非常慷慨地答复了我的人士。

结论:

1. 我惊异于哪怕是同一(或者极其类似)专业背景,但是不同的人依然能从很不一样的角度去解读这个类别。比如同样都是聚焦于“律师vs巫师”的类比,有的人从浪漫主义的角度解读,有的人会从一(大)部分法律其实由习惯(custom)演变而成,而巫师所运用的巫术和神话可能更多的是把个体行为社会化的过程(比如女娲伏羲,比如释迦牟尼。可能再加以提升以达到维稳效果?){因为我身边没有已知的对巫术非常有研究的朋友,所以此方面的观点留空}

2. 对应第二个问题,我其实想了很多,如果从习惯而演变来的规则,创造规则及改变规则这些方面来理解这个类比,和这种据原作者说来应该能论证(智人)人类的独特性的能力,那么哪怕不一定有书面形式的法律条文,哪怕在其他动物种群里会存在人类法律的对等项,我们做为人类也不一定有发现并理解的能力。但是根据习惯(或者说大部分成员的偏好及利益)创造社会规则(或者说秩序),比如通过打架斗殴来确定出一只领头狮,它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被其他不服气的、或外来的狮子挑战的风险,但它也会有很明显的“阶级”权力。这种权力在转移到下一头狮子身上之前都是受群体的绝大部分成员所尊重的。这样的做法,难道完全不可能也运用了我们所谓的“抽象概念”吗? 

      或者说,如果只是纯粹的动物天性就能让他们如此,那么除了写不出跨物种能让人类理解的法典外,他们的“动物天性”也已经具备了跟我们的“抽象概念”非常近似的社会功能不是吗? 而且说起来,哪怕我总觉得我们家狗很有灵性很能理解我,我依然跟他讲不明白最简单的红灯停绿灯行的交规,我依然只能通过物理性地牵绳限制他的行动来确保他服从人类的规则。在这一点上,我跟那些没有办法(可能也没有兴趣)去向我解释他们的秩序到底是怎么创立又是如何维持的狮子们,其实也没差很多吧?

3. 我有的朋友用了比较逆向思维的从结果倒推起因的方法给我解释。这其实是一套很有趣也很有价值的思维模式,就像我们之所以主流上比较接受“宇宙大爆炸”作为宇宙起源的假说之一,同样也是以现在的background radiation的探测情况来倒推曾经事情发生的可能原因。就像我们学临床心理,很重要的一课就是要知道有的时候拒绝回答也是一个饱含信息量的答案。

      但我觉得可能我对这本书的很多观点和判断存疑最大的,也恰恰是我不太能够接受我们仅依赖倒推作为唯一方法和证据去下判断。比如作者说在智人遗址找到在很遥远的地方来的贝壳,而在尼安德特人的遗址没找到,以此论证大概当时智人发生了认知革命,能够进行贸易,而尼安德特人不可以。

      我跟我的考古专业的朋友就此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最后她列举了数条倒推的逻辑线,比如这样的证据在挖掘难度上来说应该不至于完全找不到,比如如果他们有与智人近似的认知及协作能力,为何最后消失……等等

      这些其实都很有价值,而且可能对我们不得不从后往前作推论(比如进行考古研究)的时候极其有价值。

       但是我可能暂时没办法跨过的一个心理障碍就是我总觉得,科学精神不是证伪精神吗? 你要“证明”H1永远都不是真的找足够的证据去支持H1,因为只要你还是取样还不是全体调查,那有正例也永远存在还有例外的可能性。你只能通过去找足够多的“证据”去推翻与你的H1相反的H0,如果H0的确不太可能,那么理论上如果没有其他更合理的H2 H3,H1就更可能可能。

       不科学不一定是不好的。弗洛伊德创立精神分析的时候,虽然借鉴了一些科学的方法,但从没以科学标榜它。时至今日,我们运用它,研究它,都是以科学为主流的手段,但我们从不否认它的理论并不是很“科学”。 尽管如此,它依然适用于某些临床情况、某些个案,也因此一直被沿用至今。

       但是这本书毕竟是一直都以一个相对“科学”的基调及逻辑去试图论述它的观点。那如果你从科学出发,却其实不怎么科学, 这是不是算程序上的不正义呢?

        当然我的朋友也说了,这世界上,无论是结果还是程序,都只有相对正义,没有绝对正义的。

        我认同,不过我想,这个世界上应该很难有那个完全客观的“绝对值”,可是应该有比较多的程序和结果,是比较容易被判断为不正义的吧? 就像这本书有的时候对某些论据的运用,就像对于无数个其实找不到显著结果的研究来说,我们找到的更多的是那些明显与H1不相符的“证据”。

       但最近因为读这本书,我深刻意识到,哪怕对科学而言,“实证”和“实验”,不只在取样和分析方法上存在差异,其实在整个底层逻辑和设计理念上,都不一定一样的。我不知道这次的“非必需”(甚至可能有点儿“多余”)的困惑,是不是也是我着相了。

鱼蛋不是海鲜

2020年7月3日

与广州



ps:因为并未征求过我所提到的那些朋友们的意见,所以在这篇文章中我对他们的观点的引用也进行了匿名处理。如果有意愿请联系我修改为正式带称谓的援引。 然后非常感谢我的生命中有这么多有趣又有思想的朋友!

最后编辑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或内容合作请联系作者
平台声明:文章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由作者上传并发布,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简书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