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古典时代的自然法
16世纪,欧洲许多国家都对等级制度发起攻击。对象:天主教的精神秩序和封建主义的世俗秩序。
经济领域:反对恩归案的经济制度以及与其共存的农奴制和行会制度。
政治领域:反对封建贵族以及特权的新方向。
法律领域:古典时代的自然法在欧洲盛行(区别于中世纪和经院主义的自然法)
古典自然法哲学发展三个阶段:️️一、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以后发生的从中世纪神学和封建主义中求解放的过程(宗教中新教兴起、政治上开明专制主义崛起、经济中重商主义出现)代表人物有格劳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普芬道夫 共同点:自然法得以实施的最终保障应当主要从统治者的智慧和自律中区发现
二、1649年英国的清教改革(经济中的自由资本主义、政治以及哲学中的自由主义)代表人物有洛克和孟德斯鸠 共同点:用权力分立来保护个人的天赋权利,反对政府对这些权利的不正当侵犯。影响国家:美国
三、对人民主权和民主的坚决信奉。自然法取决于人民的“公意”和多数的决定。代表人物:卢梭 影响国家:法国
第九节 格劳秀斯和普芬道夫
格劳秀斯认为,人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的群居的动物,而霍布斯则认为人在本质上是自私自利的、充满恶意的、野蛮残忍的和富于攻击的。霍布斯用来说明没有组织政府的一个理论建构就是-自然状态,每个人对于他人都是狼,每个人都有权利对任何东西提出主张,利益是惟一合法的尺度,每个人都有尽力使自己的生命和肢体免遭他人侵犯的“自然权利”。霍布斯提出来的“自然法则”(理性为人们提出了一些简单可行的和平条款)
霍布斯和斯宾诺莎
每个人都同意把其全部的权力和力量转让给一个人或一个议会,而其条件是每个人都必须这样做。据此而设定的主权权力者——利维坦或者“人间之神”———应当运用从公民那里集合起来的权力和力量,以增进所有人的和平、安全与便利。如此说来,这个主权者就是至高无上的和不受法律约束的,只有完全的且绝对强大的权力才能在如此不驯的人群中维持和平和秩序。法律相关的:应当允许人们进行买卖和互相订立契约,不应当把公民无法预见的惩罚施于他们,而且每个人都应当能够毫无恐惧地享受法律所赋予他们的权利。如果政府制定了邪恶的专制的法律,人民没有不遵循的权利,惟一的制裁就是使统治者遭受“永恒死亡的痛苦”,不得幸福地来世。如果主权者已无力维持社会和平和保护公民安全的情形,臣民可以不效忠统治者。
斯宾诺说所设想的主权是受自然法限制的。自然法是与对主权者权力的限制同时存在的。这些限制可以源于大众的力量,或者源于政府对其自身利益的理性认识。何谓最好的政治体制:斯宾诺莎赞成民主制或一种温和的贵族立宪制比君主制更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