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男方和女方通过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随母亲生活,双方共有的一套房产归儿子所有。离婚后该套住房一直由女方和儿子居住,后男方再婚,以自己没有能力另外购置房屋为由,认为当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将房屋赠送给儿子,因为至今没有办理过户,所以要撤销该赠与,另行分割。男方提出的这种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律师建议:
这里告诉大家: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离婚协议是比较特殊的一类协议,它是一揽子协议,里面包含了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一系列内容,这类协议具有人身和财产的双重属性,其中的赠与条款与解除离婚关系是密不可分的,男女双方在解除离婚关系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赠与财产的一方是不能行使《合同法》186条的任意撤销权的,如果赠与一方可以任意撤销赠与,极有可能导致赠与人利用赠与的任意撤销权,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其次,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来说,离婚后,赠与财产的一方,在过户之前,往往会隐瞒房屋赠与的事实,以该房产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这样又会给受赠人以及抵押权人将来的利益冲突埋下隐患,引发法律纠纷。这里宋律师建议受赠人尽快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果赠与人拒不协助办理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后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