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空调外机上小便触电身亡谁该负责?

 近日,有个非常特殊的案例引起了社会上广泛的争议,一家在装修房屋时,装修工人在屋外墙角小便时,不慎接触到空调外机电源线,因线路老化而导致触电身亡,工人家属将户主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而户主则觉得非常的冤枉。其实,在现实生活中,诸如此类的案件是非常普遍的。很多人分不清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劳动关系究竟是什么。劳动者因工受伤后,雇主到什么情况下应当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是一个在司法实务中比较难以界定的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装修工人师傅在空调外机上小便触电身亡,到底谁该为此负责。

一、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通俗地讲,就是业主和装修公司或者工人个人之间是承揽法律关系,如果装修公司找来的工人在工作中受伤了,这个装修公司或者装修工人又没有相关施工资质的话,那么业主就因为选任过失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面,选择装修公司和选择散工是不一样的,选择装修公司,一般情况下装修公司是和工人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发生事故,由公司首先按照工伤对工人承担相关费用,然后再由公司和雇主对责任进行划分。但如果是散工,就由雇主按照《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对于雇主是用人单位的情形: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对于雇主是个人: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大家就要注意了,也就是说,在选择工人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其是否具有资质,如果自己所选的安装公司或者工人没有相关资质,那么一旦发生事故,雇主也应当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二、司法实务

在司法界一般认为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赔偿责任原则主要是适用无过错原则,即除雇主能证明雇工是故意而为或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雇主可以免除、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否则雇主对雇工所受到的人身损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义务。这种赔偿义务免除的条件是相当苛刻的。雇工即使有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作为雇主来举证证明是比较困难的,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之间、故意与过失之间的界定没有可以计量的标准,这个难题往往需要法官来通过自由裁量认定。对于确实属于雇工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雇主可以减轻、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但对于一般的过失也要求雇主无条件的赔偿则是让人费解的。按照无过错原则的要求,即“责任的承担不以过错为要件”,对与雇主来说,有可能在他与雇工订立的协议时就尽可能完全的履行了告知注意义务,提供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但在实际损害发生后,对于雇主来说,由于其处于财产状况上的主导地位和受益方,为了平衡社会利益,大多数情况下,雇主还是会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此,我们认为,对于雇主如何承担责任是应加以明确,对于雇工的故意和重大过失如何确认,应作出相应的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规范,才可以让当事人心服可服。

这样看来,对于装修工人师傅在空调外机上小便触电身亡,谁该负责这个问题,首先要看,这个工人是否与装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等,在本案中,该名工人是户主找来的散工,并未有装修公司参与,所以可以判断为劳务关系。其次要看这个工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是判断雇主能否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重要依据。在本案中,对着空调外机小便的工人明显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在本案中,因空调外机线路老化,户主未能及时维修,导致工人触电身亡,户主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雇主在与雇工订立协议是提前明确要求雇工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并提供了必要的劳动安全措施,在此期间,雇工由于自己的一般过失如未穿戴安全衣帽、在劳动中互相嬉闹等导致发生的人身损害事件,雇主可以减轻直至免除责任。但按照我国国情,雇主很难完全免除责任,一般法官多以调解结案,使之按公平原则和扶危济困等传统信条予以适当的补偿。在此情况下,雇主即使不存在过错在先,也会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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