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体系(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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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的特点: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但是不能对附加刑再适用附加刑

罚金:法院判处罚犯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罚金是财产刑的一种,在性质上与行政罚款不同。单科式,只单独适用罚金,这主要针对单位犯罪。选科式要么不适用要么单独适用。并科式判处主刑同时并处罚金。

没收财产:将罪犯个人财产的全部或部分强制,无偿收归国有,是一种严厉的财产刑。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犯罪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没收全部财产时,应当给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财产刑由一审法院执行。执行顺序:赔偿被害人,民事债务,财产刑。

注意:罚金与没收财产的特征不同,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可以减免。但是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罪犯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必须附加适用的犯罪分子:一是主刑为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驱逐出境: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境。针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外国人,没有必要判处主刑,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针对犯罪性质严重,判处主刑后,可以在主刑执行完毕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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