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直以来,竞业限制第一个反应是员工与前公司的纠纷。本案却是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最高院的裁判让我重新思考竞业限制及合同的关系。
一家网络科技公司的并购转让,高溢价的支付股权兑价款后,收购方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原公司核心竞争力及未来的商业收益必然抱有极大期待,而也因为网络科技公司的特点,商业秘密和核心竞争力必然归于原主创团队,尤其是团队核心人员,原主创团队或起团队核心人员若原公司离开,短时间内就可以成功“复刻”出原公司核心竞争力的产品,与原公司形成竞争关系,使得收购方的收购目的落空。
本案中科大讯飞在收购起草股权转让协议时,确实考虑了这个内容,也确实规定了相应的“竞业限制”入职企业,虽然被告最后入职的企业与这些规定有点出入,不过在兜底条款的范围内。
应该说本案是股权转让中的类“竞业限制”,虽然双方从未存在劳动关系,也未依据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然在溢价收购中,应该说已经考虑了这方面的费用,因本身并非基于劳动关系下的竞业限制,自然也不会依据法律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高达1200万元的判决的支持,为国内网络科技公司的变现增加正能量,也为表面转让股权,背地里又整一套类似的出来竞争或打算“二卖”的人敲响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