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6年,张某、李某和赵某合资投资一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并承租某酒店进行经营。其中张某占股45%,李某占股45%,赵某占股10%。
由于张某之前有经营酒店的管理经验,因此股东会决定张某任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李某任公司监事。
在酒店经营过程中,张某通过要求客户将酒店住宿费等打入张某及其关联人微信、支付宝的方式、虚构礼金等方式侵占公司大量资产。
根据公司章程,更换执行董事及总经理需要股东会全体股东占2/3股东同意。李某、赵某既无法召集股东会,也无法通过股东会免去张某的职务。
在此种情况下,李某及赵某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二、案情分析
李某、赵某碰到的情形,属于公司经营陷入僵局的情形,在实践中并不少见。本律师在最近两年间,遇到过四次类似的求助。
李某、赵某遇到的首先是张某作为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其次是张某作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总经理,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张某的行为同时涉嫌触犯刑法,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三、救济渠道
1.对张某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可以职务侵占罪向有管辖权公安机关报案,力争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作为刑事案件办理。
《刑法》 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张某、李某和赵某注册成立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据李某反映,张某通过要求客户将住宿费等打入个人微信、支付宝、虚构礼金等方式侵占公司的财产数额已达500万之多,数额巨大,可以判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李某和赵某可以搜集张某职务侵占的初步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对张某的行为立案查处。
2.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权益受损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受损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李某和赵某可以以张某为被告,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股东权益受损之诉,要求张某赔偿李某和赵某的损失。
3.提起公司解散之诉,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本案当中,张某、李某和赵某组成的股东会由于经营理念差异、利益冲突导致无法召集股东会并作出有效决议,公司继续存续将导致李某和赵某利益的重大损失,李某和赵某完全有权利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由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
4.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公司解散后,如股东会不能组成清算组的,可以提起公司清算之诉,再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彻底解决公司的债权债务、盈余分配等问题。
由于张某、李某和赵某利益冲突严重,张某职务侵占的行为已经导致股东之间缺乏基本的信任,因此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自行组织清算组清算的可能性较低。
因此,可由公司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司清算之诉,债权人不提起或者不愿意提起的,也可以由股东直接提起公司清算之诉,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彻底解决公司的债权债务、盈余分配问题。并在清算完毕后,依法对公司进行注销,彻底了结张某、李某和赵某的合作经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