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
二、性质及效力
性质:是事故赔偿处理中的民事证据,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即交通事故责任书是划分当事人行为责任的证据材料,而不是确定和划分其民事赔偿责任的证据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须经法院依法对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内的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后才能确定。比如,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借用他人机动车的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该案的民事赔偿责任究竟应由驾驶人承担,还是由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则应由人民法院依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