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某税务稽查局在对某个人独资企业A进行纳税检查,该企业由个人B投资设立。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该局案源管理部门在下达案源时,被查对象为个人独资企业A,要求对该企业2017至2019年度各税种纳税情况进行检查。那么,这里的各税种是否包括个人所得税呢?
大家知道,按照政策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称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体是其投资者个人B,其纳税识识别号是B的身份证号,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的纳税主体是个人独资企业A,其纳税识别号为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者是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分别依法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不能混同。
因此,我认为,如果案源部门以A作为被查对象下达检查任务,则检查税种不宜包括个人所得税。如要对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检查,应将B作为被查对象下达检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