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正。 本规定第一次修正的主要内容包括:(1)将原来规定的24%和36%的利率上限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2)将原来24%至36%的利率规定删除;(3)取消无约定情形下年利率6%的标准;(4)增加、完善职业放贷、高利转贷规定等。
2020年12月23日,为了与《民法典》施行配套,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对本规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第二次修正主要体现在:一方面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对原有条文表述进行了相应修改;另一方面针对修正前后的利息保护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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