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明确表示,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然而很多时候公司并不会在劳动合同里面与员工约定具体的工作岗位和地点,这也导致了很多公司会单方面对员工进行调岗降薪。
虽然企业对员工有调岗降薪的权利,但并不代表这种权利可以被滥用,《劳动合同法》的很多规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已经极大程度的保护了劳动者应该有的权益。
今天我们就通过一则比较经典的案例来分析,当员工碰到了企业单方面的调岗安排,如果拒绝的话,企业是否有权利与这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
2016年6月3日,夏某入职深圳某知名电子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一职,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约定夏某每个月的工资为3500元,工作地点为深圳市福田区,但是没有对夏某的工作岗位作出约定。
2016年12月2日,由于公司对外的销售点业务繁忙,不久后夏某便收到了公司发布的部门公告,公告里面要求夏某明天即可前往新的工作岗位报道,否则按照旷工处理。
收到公告后的夏某并没有接受公司的安排,依旧每天按时到原有的工作岗位上班打卡,并没有去新的工作岗位上班,2016年12月12日,公司负责人找到夏某,表示由于他不服从岗位调度安排,现在公司决定将他辞退。
经过多次沟通后,公司依旧决定辞退夏某,最后夏某只能到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夏某的公司表示,之所以会做出辞退的决定,是因为夏某拒绝公司的调度安排,已经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所以公司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不违法。
结果如何?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17条中有提到,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劳动合同法》第30条和40条其中也有规定,公司依法能够吊证员工岗位的话,也必须事前与员工进行协商。
从夏某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可以看的出来,双方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深圳福田,而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动夏某的工作地点,实际上已经属于变更了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应当事先与夏某进行协商,在夏某拒绝安排的情况下,公司单方面调岗的行为明显不合法。
虽然夏某没有服从公司的安排,但他还是每天按时到原有的工作岗位打卡上班,所以最后仲裁委支持了夏某的诉求,裁决用人单位以经济补偿金为基数,向夏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总结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能够对劳动者进行调岗的话,必须满足这几种情况,第一种是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第二种是劳动者如果患病或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依旧不能从事原有工作;第三种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最后一种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并不可以单方面的对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如果没有满足《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那么这种行为就是不合法的,如果这时候用人单位将你辞退了,那么就属于违法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