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测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所述用途、技术效果时,说明书应当清楚、完整地记载相应的实验数据,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凡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唯一地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当在说明书中予以表述。如果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不能预期该技术方案所声称的治疗效果时,说明书还应当给出足以证明所述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所声称效果的实验数据。没有在专利说明书中公开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等,一般不得作为评价专利权是否符合法定授权确权标准的依据。 当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欲通过提交对比试验数据证明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时,接受该数据的前提必须是针对在原申请文件中明确记载的技术效果。
心得:
1.技术效果与技术方案同等重要:撰写专利的过程中,容易将注意力仅仅放到技术方案上,而忽视了对于技术效果的完善。而在化学,尤其是医药领域,技术效果的重要性不亚于技术方案,甚至成为能否授权的关键。因此在专利撰写的过程中,需要仔细询问技术效果,并设置相应的对比例。
2.谨慎保留技术秘密,设法隐藏技术秘密:在客户想将某个技术效果作为技术秘密时,要谨慎考虑技术方案和其他技术效果的创造性,并告知客户可能的风险。对本身创造性不足的专利,隐藏技术效果有创造性不足的风险,可以设法隐藏技术效果,比如,设置多个对比例,引导阅读者的思考方向,让读者的注意力关注到其他的内容。当审查意见提出创造性问题时,再通过隐藏起来的技术效果进行兜底。
3.判断是否应该写对比例的标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无法预期该技术效果,则应设置对比例。
由于反证7存在于本专利审查档案和欧洲同族专利审查档案的事实仅能证明本专利在授予专利权的实质审查阶段,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曾提交过上述材料,而由于反证7并非实验记录的原件,没有出处,其内容也没有显示是由哪一机构或个人作出的实验,也没有任何公证手续,且海思科公司以及重庆研究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一、二审法院对反证7未予采信,并无不当。
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提供反证7欲证明吡格列酮与格列美脲的联合用药方案相对于单独用药方案以及其他联合用药方案均取得了意料不到的降血糖效果。但是,本专利说明书仅通过吡格列酮与伏格列波糖联用以及吡格列酮与优降糖联用的实验结果,证明胰岛素敏感性增强剂与胰岛素分泌增强剂联用相对于其中一类药物单独用药有更好的降血糖效果,并没有提及各种不同的药物联用方案之间效果的优劣。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提交实验数据所要证明的技术效果是原始申请文件中未记载,也未证实的,不能以这样的实验数据作为评价专利创造性的依据。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关于其在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证据是在证明客观存在的技术效果,该类证据应当予以采纳的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心得:
1.补充证据要求很高:需要有相应公证手续。否则可以不予认可。
2.没有写进去的技术效果被认为不存在,因此下列答复理由不被认可:“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到底有没有效果,这是无法改变的客观事实,不能因为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就认为发明没有这个效果。专利权人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可以在诉讼程序中提交相应的证据。反证7是用于证明技术效果的,该证据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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