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朋友给你推荐一个投资项目,约定无论目标公司是否亏损,到期连本带利返给你,这是投资还是借贷关系?如果到期不还,应该如何维权?

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投资协议》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一方出资后,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均按标准计算并享有固定投资收益。应认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表现形式通常为在合同中约定投资人享有固定的回报或收益,不承担经营风险,提供担保等条款,投资人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也没有办理股权登记。
债权人可以从以上几个方面自行判断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如存在合同约定本金、利息,获取固定收益、不承担风险、且实际不参与公司管理,未依法登记等情形,可直接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

01.
借款和投资款在法律上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款项
民间借贷通常约定一方出借款项,并收取利息,另一方按期还本付息,属于“固定回报,不担风险”。
而投资协议一般是约定一方投资,目的是为了获取一定的收益或效益,属于“风险与收益共担”。
民间借贷的收益是明显确定的,但投资款的收益并不是确定的,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会存在盈利或亏损。投资有风险,可能血本无归、也可能盆满钵满。但民间借贷除了借款人故意不还之外,通常是有偿的、预期可得到收益的,不会多,也不会少。

02.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表现形式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表现形式通常为在合同中约定投资人享有固定的回报或收益,不承担经营风险,提供担保等条款,投资人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也没有办理股权登记。
这与投资中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特点是显著不符的,都是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借贷的考虑因素:
1.投资协议约定投资者享有固定收益、回报,不承担经营风险;
2.名为投资,但实际不参与经营管理;
3.未履行出资手续,未进行工商登记;
4.双方的交易背景。
比如在(2021)粤0304民初16197号案件中,涉案协议约定:鉴于甲方投资持有地产项目,现丁方有意投资甲方,乙方代丙方持有甲方的股份,各方达成以下协议:一、丁方的投资要素。丁方以债权形式投资甲方100万元,于2018年10月27日前交付至甲方指定的交通银行尾号1438账户。投资利息为月利率1%,按月逐月付息,到期还本。投资期限一年,本金返还日期为2019年10月26日...甲方的经营风险及盈亏与丁方无关。
法院认为,关于合同性质,原告与被告深圳中金富华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涉案合同虽名为投资协议,但原告实际并不参与经营管理,原告系享有固定收益或回报,并不承担经营风险及盈亏,且该所谓的投资协议还附有担保,同时双方协议部分行文表述中亦出现了“借款本金100万元”的字样。原告与被告之间虽名为投资,但实为借贷,故本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原告的所谓投资本金实为借款本金。

以上因素均是从具体性层面去分析,最终都是为探究当事人双方真实交易目的。
笔者曾代理过一宗投资合同纠纷案例,因该类案件的背景是目标公司全国招商引资,所以在介入本案之前,全国有多个法院受理了该目标公司投资纠纷,对《投资协议》性质的认定,法院存在不同判决,有认为是民间借贷,有认为是投资关系。
在案件代理过程中,除常规分析之外,我方还着重说明了双方达成投资的交易背景,进一步论述双方的真实交易目的是为投资、助推目标公司上市,最终法院判决《投资协议》有效,对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03.
债权人如何正确主张权利?
债权人可以从合同内容及合同履行情况自行判断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如存在合同约定本金、利息,获取固定收益、不承担风险、且实际不参与公司管理,未依法登记等情形,可直接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
如果人民法院认定为借款,则判决被告按期归还借款;如果认定为投资款,则双方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因此,如经分析认为,双方交易目的符合投资关系,可以合同纠纷起诉,但如果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释明对法律关系认定的意见,可以考虑变更诉讼请求,案由为民间借贷。
在(2023)湘0624民初665号案中,法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约定,原告不参与,收取固定分红,投资本金返还给原告,双方也未约定亏损和股份。双方的协议约定不具有共同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原告投资的资金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分红。原告转账给被告的10万元名为投资,实为借款。故本案的法律关系名义上为投资关系,实际为民间借贷关系,应适用民间借贷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本案案由依法变更为民间借贷纠纷。
SUMMARY
综上所述,针对“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案件的处理思路,首先要识别双方是否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其次,查看合同中是否约定投资人享有固定的回报或收益,不承担经营风险,或约定担保的条款,如有,则投资款很有可能变成借款,此时,应当以民间借贷为案由提起诉讼,正确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