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方法》霍布斯的法学和政治思想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Hobbes,公元1588~1679年)是从与格老秀斯完全不同的人类学和心理学的前提出发来探讨问题的。格老秀斯认为,人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的群居的动物,而霍布斯则认为人在本质上是自私自利的、充满恶意的、野蛮残忍的和富于攻击的。[124]在自然状态中——亦即霍布斯用来说明没有组织政府的一个理论建构——每个人对于他人都是狼(homo hominilupus),而且在充满仇恨、恐惧和互不信任的气氛中,每个人都始终与他人处于战争状态(bellum omnium contraomnes)之中。霍布斯认为,在这种战争状态中,每个人都具有同等的力量。因为,即使是最弱者也能杀死最强者。[125]霍布斯认为,在这种自然状态中,不存在道德或法律上的是非问题。每个人都有权利对任何东西提出主张,而利益则是惟一合法的尺度。另外,在这种状态中,每个个人都有尽力使自己的生命和肢体免遭他人侵犯的“自然权利”。[126]然而,霍布斯指出,人们也具有某些能够促使他们在战争的自然状态与和平之间更倾向于后者的激情。这些情感主要有:第一,对死亡的强烈恐惧;第二,想得到便利生活的必须品的欲望;第三,想通过组织起来劳动而得到这些物品的希望。由于上述情感在自然状态中无法得到满足,所以理性就为人们提出了一些简单可行的和平条款,霍布斯将它们称之为“自然法则”(laws of nature)。[127]霍布斯认为,应当在任何能够找到和平的地方寻求和平,乃是最为重要的和最为基本的自然法则。从这一法则中,人们可以推导出一些更为具体的规定:每个人都必须放弃其根据本性为所欲为的权利;每个人都必须遵守和履行他的契约;所有的人都应当在不危及其人身的情形下尽可能地互相帮助和提供方便;任何人都不得羞辱、辱骂或蔑视他人;在发生争端时必须有一个公平的仲裁者;而最为重要的是,已所不欲,勿施于人。[128]上述各项法则被霍布斯宣称为永恒不变的法律。[129]

霍布斯论辩说,为了确保和平及实施自然法,人们就有必要在他们之间共同达成一项契约,根据这一契约,每个人都同意把其全部的权力和力量转让给一个人或一个议会,而其条件是每个人都必须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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