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激发民营经济活力?

营商环境越好、政商关系越亲清,企业发展的动力就越足。政商交往要严守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既防止“亲”而不“清”,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又防止“清”而不“亲”,为官不为、懒政怠政,共同营造守法诚信、风清气正、交往有道、和谐高效的良好政商环境。

一是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强化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完善社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

二是畅通政商沟通渠道。完善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制度,健全党政领导干部和部门与企业家常态化联系沟通机制。建立党委、政府与企业、商(协)会联系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座谈会,通报经济运行情况,听取有关企业和商(协)会意见建议,研究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主动邀请民营企业、协会商会代表参加党委、政府有关会议,充分征求民营企业意见建议,及时了解和协调解决其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建立民营企业参与相关决策制度,在制定涉及民营企业重大利益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作出有关决策前,应当采取交流会、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民营企业以及协会商会意见建议。

三是培育“亲”“清”政商文化。开展全民廉洁教育,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教育、公职人员廉洁从业教育、工商界人士廉洁从商教育,加强案例剖析警示教育,强化廉洁典型示范引导,形成廉荣贪耻社会氛围。营造重商亲商、创新创业的文化氛围。对企业家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更多理解、宽容、帮助,形成为创新者喝彩、为担当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的社会风气。

四是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完善融资支持政策制度,健全多方共同参与的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依法依规加大对责任人的问责处罚力度。强化人才和用工需求保障,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五是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力度。完善监管执法体系。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并执行。应当对承诺的事项和签订的合同依法履行,不能“新官不理旧账”,只承诺不兑现,因班子换届、机构改革、岗位调整等原因,擅自改变或不认可、不执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违反合同约定拖欠企业账款;因政策变动造成企业合法权益损失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法依规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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