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轮奸案件引发的争议
作者:奉法如天
2020年12月3日
案情简介:
一个在酒店工作的女人,长得天生丽质,不高不低的身材配以如魔鬼般三围,更增加了摄人心魄的魅力。人们都说女人是祸水,可能也是这个缘故吧,这女人着实也很淘人喜爱,事实上这女人正同时和三个男人有染。
当她和其中一个男人厮混时,另外两个男人是不知道的,当然这种事情女人也不会傻到让别的男人知道。这天,她又心血来潮,于是就拨通了一个男人电话,男人听到约会电话放下手中的活儿计飞也似的,赶到了女人所在的酒店。
如此这般一悉后,男人对女人说:“你想不想玩点刺激的?”女人便问:“什么意思?”男人便说:“咱们玩个三人行吧!”女人一听心里窃喜,但又假装生气的样子说:“你把我当成什么人了?你不知道我只有你一个人吗?”男人信以为真,赶紧改口说:“逗你玩呢,别当真啊!”这事就算过去了。
男人走了之后,女人一直想着男人那句话,心里也如揣着兔子一般不停地活动,就这样,好几天没有安生睡过觉。又过了几天,她又约了另外一个男的,之后又约了第三个男人。虽然女人好像走马灯一般不停地在三个男人中间换来换去的玩,但总是觉得少点什么。这样一晃好多天过去了,突然有一天,这女人心血来潮,又约了原来说三人行的那个男的。
等男的见到女人后,女人问::“你说三人行是怎么玩法?”男人一听便来了兴趣,急忙说:“这个可好玩了,如果你想,咱可以试试,你肯定喜欢!”女人说:“那另外的人怎么找?”男人说:“这个好办,我有一哥们儿,人长得帅,你一定喜欢!”女人说:“不认识,放不开!”男人赶紧说:“那你自己找人吧,找你喜欢的人。”
于是,女人就拿起电话打给了另外一个男人。男人赶到酒店后,他们三个人尽情快乐了一番......。又过了一阵子,女人觉得这方法很刺激,但是不是再有一个男人更有味道呢?女人心里想着,反正三个人都玩了,不如全部把他找来一起玩吧。
这天,她刚好上夜班,就先后拔通了三个男人电话,约会地点都是她工作酒店,他们三男一女一直狂欢到天亮。这时,一保安去楼道巡逻,听到了屋子里面声音很大有点扰民,就敲门,开门后发现是本酒店职工,有点不好意思了。这女人一看单位保安发现了,又怕丢掉工作。于是,就闹了起来,连哭带喊着声称她被人强奸了,保安一听这话,马上报了警,这些人才全部被刑事拘留后转捕,很快检察机关就移送至人民法院。法院以强奸后轮奸,分别判处三人十年以上不等的有期徒刑。
案列分析:
本案在法院合议时有几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三人对女人强奸后又实施了轮奸,符合强奸罪及轮奸的构成要件,应对其以强奸罪从重情节判处。理由如下:这三男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证据确凿,人证、物证俱全,应以强奸罪对其定罪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不构成强奸罪,应以聚众淫乱罪,定罪量刑。所谓聚众淫乱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理由是:这种行为符合《刑法》第301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数在三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对其应以聚众淫乱罪进行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不以犯罪论处,应以《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理由如下:(一)不构成强奸罪。这个女人和三男人都有性关系,并且是女人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并且不止一次地发生关系。从这点上说,这种性关系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不构成强奸罪。那也有人说,虽然这女人对三个男人都有性关系,但那都是单独进行的,如果在一起人家不喜欢了,也是违背女人意志的。这种说法我们认为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既然女人对男人性要求事先表示了同意,那当性关系发生过程中,你说我又不同意了,这种理由是否很牵强呢?照这种说法,很多人都可能构成强奸罪,因为女人在发生性关系时同意了这种行为,在进行过程中也可能会有其他原因表现出不适,这时你能认为如果男人接着进行就是强奸吗?
很显然,这种说法不能成立的。这个问题,实际上是违背妇女意志,从什么时间开始的问题,也就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时间节点。一般认为,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指的是在性关系还没有开始的情况下,妇女不同意发生这种关系。也就是说,妇女对性的决定权,应当是在性关系发生之前就应该作出,而不是性关系开始前同意了,等性关系进行中又不同意了。在性关系进行中妇女又临时决定不同意性行为了,这种情况下,能否构成强奸有待商榷。因此,三人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二) 三人也不构成聚众淫乱罪。理由如下:按照聚众淫乱罪的立案标准,1首要分子;2 首要分子组织这种活动在三次以上;3或者其他多次参加者;那么这个多次参加者也必须参加三次以上才符合聚众淫乱罪的立案标准,否则就不构成犯罪,不能立案。也就是说,构成聚众淫乱罪,必须同时具备了下列条件才能构成聚众淫乱罪:1首要分子且组织三次以上;2 其他参加者,这其他参加者也必须是参加了三次以上,才构成聚众淫乱罪。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虽然也淫乱了,但还不能构成犯罪。因此,这三个男的不构成犯罪,应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治安处罚,而不是进行刑事追究。这其实是一个罪与非罪的界限,一定不能混淆。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你们同意那种意见呢?
写于202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