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03 强制执行申请书(模板)

强制执行申请书,该模板适用于仲裁书、判决书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适用。

强制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XX镇XX村XX自然村X号,身份证号码:34052119XXXXXXXXX。

被申请人:当涂县永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翠竹小区步行街26栋D31、3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397042304A

法定代表人:谢长伟,该公司执行董事。股东:谢德兵、谢长伟

执行依据:

马鞍山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0)马仲裁案裁字第0XXX号

马鞍山仲裁委员会开具的裁决书生效证明

申请事项:

一、请求执行(2020)马仲裁案裁字第0XXX号马鞍山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违约金XXXXX元。

二、请求执行(2020)马仲裁案裁字第0XXX号马鞍山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由被申请人承担XX00元仲裁费。

三、请求执行自裁决书生效第十一日起至被申请人履行完毕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违约金及仲裁费XXXXX元×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四、本次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执行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当涂县永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经(2020)马仲裁案裁字第0XXX号马鞍山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被申请人当涂永和置业有限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XX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违约金XXXXX元。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XX00元,因向申请人已预付了本案全部仲裁费用,故被申请人应将所承担的仲裁费用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按(2020)马仲裁案裁字第0XXX号马鞍山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决裁定的期限内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此致

马鞍山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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