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残保金,去年43万今年秒变170万,为啥呢?

2016年起,北京将实施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缴标准发生了重大变化,由依据上年“全市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调整为“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9月1日起,北京地区的企业主们将要按照新规缴纳“残保金”。

征缴标准:

旧: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

新: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100%。

一张图帮你看懂政策变动。:

北京“残保金”年缴额新旧标准对比图

此外,“残保金”政策除征缴标准变化之外,还有征收主体、征收时间等方面的调整。

征收主体

旧:以残疾人就业中心为主。由于残疾人就业中心不属于行政权力机构,追偿能力差。

新:以地税为主。逾期不缴纳每日加收0.03%滞纳金,多次催缴不缴纳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征收时间:

旧:每年7月份申报,8、9月缴纳。

新:每年4月份申报,5、9月可分两次缴纳。

北京之外,其他城市又都是怎么收的?

全国部分典型城市的“残保金”缴费标准
“残保金”定义

“残保金”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简称,是指国家为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使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

国家收取企业“残保金”的原因

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交纳残保金有利于推动残疾人就业,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

结论:“残保金”是惩罚性的政策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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