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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写了《熊逸三问》,并站在普通人的立场上回答了他。
重复一下三问,他问的是庄子。
庄子认为,无是无非、无善无恶,这是一种自然状态,恢复到自然的状态,顺应着自然的规律,便可以得到逍遥。
于是熊逸问道:第一,这真的是自然状态吗?我自作聪明地回答,不是自然状态。自然状态下的人性很复杂,没有道德和法律约束会很可怕。第二问:这真能做得到吗?我说做不到。但说得到。觉得自己很幽默。第三问:如果现实生活中当真有人做到了,会是什么样子的呢?我答:就像寺庙里的塑像,病床上的植物人,以及重度阿尔茨海默病患者。我还想说,没有是非善恶,“自然”成那样了,不是傻子就是白痴。
阅读首先得好玩。我觉得这样子读书最好玩。
正准备接受熊老师的表扬,魏治祥同学回答得不错,反转来了——或者说语境忽然变了。下一页,熊逸似乎给出了标准答案。
第一个问题关乎性善与性恶,关乎道德是否可教,关乎恶是否真实存在。这些都是哲学史上的经典问题了。所谓无是无非、无善无恶,这在普通人看来绝难接受,但在哲学上是绝对讲得通的。
熊逸一上来就引经据典,引斯宾诺莎:
“这原不足怪,因为自然不为人的理智的规律所拘束。人类的理智的规律其目的只在求人的真正的利益与保存;自然的界限更要无限宽广,与自然的永恒的秩序相连。在此秩序中人不过是一个微粒而已。正是由于这个必然性,所有的个体都用某种特别的方式以生活与活动。所以,在自然界中,若是有什么我们觉得是可笑、荒谬或不好的东西,那是因为我们只知道一部分,几乎完全不知道自然整体的秩序与依存,而且也是因为我们要事事物物都按我们人类理智的命令安排。实际上,理智所认为恶者,若按自然整体的秩序和规律而言,并不是恶,其为恶是仅就我们的理智的规律而言。”(《神学政治论》,第213—214页)
巴鲁赫・德・斯宾诺莎(Baruch de Spinoza,1632—1677),荷兰犹太裔哲学家,近代理性主义与启蒙思想的核心人物,以“神即自然”的一元论哲学闻名。他是用“神即自然”的一元论,将宇宙、上帝、人统一于必然法则,用理性伦理学指引人从情感奴役走向自由与幸福。
上世纪80年代买过他的书,读不懂,后来送人了。
熊逸认为,斯宾诺莎这番话可视为庄子是非善恶观念的西式表达,如果能以这样的哲学的眼光去看,秦桧也好,高衙内也罢,未必就是坏人。
哎呀,有道理呀。自然二字,用老庄的术语表达,就是“道”。“道”生万物,包括人,人在“道”的秩序中不过是微粒而已。什么是非善恶,仅仅是人类的认知。此外,斯宾诺莎说“神即自然”,“神”即“道”,亦即“上帝”。
忽然冒出一个想法,曹雪芹写《红楼梦》的所谓上帝视角,正是用“道”的眼光审视芸芸众生,他老人家眼里只有人,没有一个纯粹意义上的坏人,也没有一个纯粹意义上的好人。他的写作状态,属于庄子所称道“自然状态”。唯有自然,才能打破禁锢,天马行空、恣肆汪洋。
正想得入神,熊逸也在那儿天马行空,探讨起心理学来。不算跑题,介绍心理学家劳伦斯·柯尔伯格1963年的一篇论文,说道德准则的生成过程。仍然很有趣。
人的道德标准的形成要经历六个阶段。
在第一阶段,小孩子是以行为的后果作为是非的标准,判断一件事是对是错,取决于做了这件事之后是会被奖励还是被责打(呵呵,不挨打就是对的);第二阶段,自我中心开始形成,判断是非的依据就是单纯的个人好恶。这两个阶段被称为“前道德水平”,意味着道德标准还没有真正发展起来。
到了第三阶段,小孩子开始重视别人的态度和利益了,知道了能让别人高兴的事也是好事,尽管这件事情不一定对自己有利;第四阶段则有了责任和义务的意识,乐于维护现有的社会秩序和法律规范,认为凡是遵纪守法的行为都是好的。这两个阶段被称为“遵从习俗角色的道德水平”。
第五阶段,承认社会上既有合法而不合情理的事,也有合情合理而不合法的事,至少某些法律比另外一些法律更好,遇到冲突的时候不妨遵循某种特定的程序寻求对法律的一些改善。
第六阶段,良知完全凌驾于任何社会习俗与法律法规之上,柯尔伯格认为只有一些伟人,比如圣雄甘地、马丁·路德·金,道德感才发展到了这一阶段。这两个阶段被称为“自我接受准则的道德水平”,是人类道德标准发展的顶点。
思想又开小差了,想:出家后的李叔同、选择了律宗苦修的弘一大师呢,难道不是“自我接受准则”?
柯尔伯格强调,六个阶段不可能实现跨越,也就是说,一个正处在第一阶段的小孩子,无论你怎么教育他,打也好、骂也好;讲道理也好、给糖吃也好,他也不可能不经由第二阶段而直接跨入第三阶段。
这个论断具有普世意义。
绕了半天,熊逸“正式”回答庄子:
是非观念的具体内容的确是“社会”的,但其形式却是“自然”的,也就是说,一个生活在三千年前的埃及人和一个生活在今天的中国人,尽管是非观念很可能大相径庭,但这些观念的形成过程却不会有什么两样。并且,只要不否认人类是一种群居生物,那么是非观念就必然会按部就班地形成,而无论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结论:
当庄子主张恢复到自然状态并伸张人性的时候,这个自然状态其实是反自然的,这个人性其实是反人性的,这就是他的观点注定行不通的原因。而那些所谓庄子逍遥思想的践履者,肯定都是先把庄子打过折的,纯粹庄子式的逍遥没有任何人能够做到,包括庄子自己。这也就回应了上面的第二个问题。
再来看第三个问题:如果现实生活中当真有人做到了庄子式的逍遥,会是什么样子的呢?
熊逸说,最佳答案或许就是米兰·昆德拉的小说《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轻》。“轻”就是一种逍遥,托马斯不受女人所累的“性友谊”,萨宾娜连祖国和家庭都没有的无拘无束,可正如书名所示,轻,终于成为生命中不能承受的东西。
我也思考过昆德拉的“轻”,当一个人“逍遥”到在亲人眼里、在朋友心中可有可无时,“轻”,便是被所有人忽视,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了,被忽视是最无法承受的“轻”。
如此说来,之前回答熊逸三问,基本上及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