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三阶层:构成要件、违法阻却、责任阻却
即构成犯罪满足三个阶层:构成要件、违法性、有责性
构成要件:
1.客观构成要件(主体、行为、对象、结果、行为状态、因果关系)和主观构成要件(故意、过失、目的、动机)
2.规范性构成要件(需要价值判断的,如:好人)和描述性构成要件(不需要价值判断的,如:人)
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包括三类:(1)社会评价要素,需要一定社会经验判断的,如:淫秽物品。(2)经验法则评价要素,如:足以使火车倾覆。(3)法律的评价要素,如:不作为反的作为义务,如:国家工作人员。
一、客观构成要件
(一)主体:自然人、单位
单位:(1).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观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刑罚。(2)个人为实施违法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已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属于单位犯罪,而是个人犯罪。(3).无法人资格的单位如合伙企业犯罪的,不是单位犯罪,具有法人资格,就可以构成单位犯罪。(4).单位犯罪必须是以单位名义实施,表现为单位决策机构决定,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如果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不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有故意,也有过失,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5).只有刑法规定的可以有单位构成的犯罪才可以,如果某种犯罪没有规定单位犯罪,纪实是单位实施,也只能是自然人犯罪。暴力犯罪,传统的自然犯罪,货币罪,妨害国境管理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可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没有单位犯罪。(6)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一个主体消失,还可以处罚另一个。(7)对单位责任人判处罚金的,金额不得高于单位的罚金。
(二)行为:作为、不作为
作为和不作为
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1.必须存在作为义务。2.必须有作为能力。3.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注意:不作为也有可能过失犯罪,如:玩忽职守罪
不作为犯是一种身份犯,负有义务的人。
1.必须存在作为义务
作为义务的来源:(1)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不只刑法,包括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等都可以规定义务,但是浙西义务必须经过经发确认。如:民法规定,父母要抚养子女,刑法也有遗弃罪规定.如: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该及时报警,但是刑法并没有确认该义务,不报警就是放火罪。如:继父对幼女实施性侵,母亲置之不理,母亲可以构成不作为犯。(2)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如消防队有灭火义务,警察在工作期间有捉拿歹徒的义务。(3)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有合同行为如司机与乘客,有自愿接受行为如捡到一名弃婴,不能收养一段时间后又扔掉。自愿接受行为只有形成了保护性支配的才会产生作为义务,没有形成保护性支配就无法产生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导致法益处于危险,负有排除危险的义务。注意,被害人自招危险无法引起作为义务,另外,如果先行行为减少了危险,而非增加危险,也不能引起义务,如野外狩猎,发现一名弃婴,则把婴儿报到民政局门口,后婴儿因无人救助死去,这种不承担责任。注意,自愿接受行为是使法益处于更不利的状态,而这里是有好处的状态。道德义务不是作为义务的来源。
要注意几种特殊的先行行为:(1)过失犯罪如过失使人重伤,负有救助义务,但故意不救助,直接一故意杀人罪论处,过失使人重伤只是先行行为。(2)故意犯罪:故意使人重伤,明知不救助会死(负有救助义务),但不救助,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不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论。如果他已经救了,但没救成,就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如果他救了,但途中一人劝他不救,他放弃了救助,人死了,他故意杀人,劝他的人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的教唆犯。(3)正当行为如紧急避险:避险人对遭受损害的第三方有作为义务。如正当防卫,如防卫过当具有救助义务。防卫过当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2.必须有作为能力
如果没有作为能力,即使有作为义务,也不构成犯罪。如甲带乙到河边玩,乙掉进河里,甲有救助义务,但甲不会游泳,乙淹死,甲不构成犯罪。
3.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不作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表现为,如果行为人作为了义务,就可以防止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作为了,但仍然不能防止结果的发生,就不构成作为犯。如:甲在工作时,不小心将一根铁钻进乙的心脏,甲没有立即送医,后乙死亡。医院证明,即使甲立即送医,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甲不送医的行为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是过失致人死亡。如果送医不会死,那甲构成什么罪呢?故意杀人罪?
甲和乙是夫妻,乙患有精神病,甲是监护人。一日去父母家,发生口角,乙用猜到疯狂砍父母,在乙行凶过程中,甲没有阻拦。并在乙行凶结束后,在乙的父母一息尚存时锁门离开,后父母均死亡。如果即使甲立即送医,父母也无法身患,甲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既遂吗?
(三)对象
行为所作用的人或者物。有些罪没有行为对象,如伪证罪。
(四)结果
行为犯和结果犯 实害犯和危险犯(抽象危险如危险驾驶罪和具体危险如放火罪)
(五)状态
行为状态是指行为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有些罪,行为状态是必备的要素,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有些罪是法定刑升格或从重处罚的情节,升格如公共场所强奸,有些罪,行为状态可以是量刑酌定情节如在光天化日下杀人比在月黑风高夜杀人重。
(六)因果关系
条件说是认为“若无前者,则无后者”,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刑法单单采用这个,会扩大处罚的范围。因此需要相当因果关系说来进行限制,即须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不符合条件说,则可认为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存在。
因果关系的1.危害行为是引起了社会所禁止的危险,才可能讨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是被社会所允许,则不讨论。如母亲生孩子是被社会所允许,孩子以后所犯的罪刑,与母亲无关。又如甲想让乙被雷劈死,就劝他在打雷时候去树林中散步,乙去了,果真被雷劈死了,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劝人散步不是危害行为,不讨论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其次,2.如果危险属于专业人员的负责范畴,也不用讨论因果关系。如:警察追逐犯人时被车撞死,犯人与警察的死亡无因果关系。又如:犯人纵火后,消防员救火是死亡,消防员的死亡与纵火的人无因果关系。最后,3.只有实行行为才存在因果关系,危害行为应该是实行行为,预备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