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yeing Stars社团违规事实与"某平台"处理方式

(本文章同步企鹅号、简书和Github仓库,内容具有针对性的修改,保护被举报人的隐私)

Dyeing Stars社团(简称"DS社")

某知名视频平台(以下简称"某视频平台")


具体事件如下:

Dyeing Stars社团在平台发布"有奖联动公募"活动,以现金奖金公开征集音乐作品并承诺上架发行,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某视频平台未尽审核义务,内部举报机制形同虚设。

其中,被举报人(DS社)无资质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Dyeing Stars社团无民政部门社会团体登记,无营业执照,不属于合法法人主体、组织者渲玖儿喵喵(某视频平台视频博主)自称"卑微高中生",不具备举办此类商业活动的民事行为能力。

该活动设有现金奖金(第一名300元,前十名均有奖励),承诺上架网易云音乐/Dizzylab宣发,并明确表示"音游企划择优洽谈收录",已超出自娱自乐范畴,属于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该活动符合上述定义。

第七条、第八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该社团无此资质,擅自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活动规则涉嫌侵害投稿人合法权益:

活动规则称"投稿即视作同意联动企划收录规则",未与投稿人签订书面《著作权授权协议》或《著作权转让合同》,未明确版权归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归作者所有。未经合法授权要求投稿人交出作品权利,涉嫌侵害投稿人合法权益。


活动强行要求投稿人提供MP3格式(320kbps、48000Hz采样率),而非WAV、FLAC等通用无损格式。MP3为有损压缩格式,无法满足后期混音制作要求,反映其缺乏音频工程专业常识,不具备运营此类活动的技术能力。


而平台未尽审核义务,举报机制形同虚设


该社团在某视频平台发布带有商业征集性质的视频,平台未核实其是否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即允许发布,未尽到《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的审核义务。

本人于2026年9月4日通过某视频平台客服留言渠道提交视频举报,附有活动规则截图及法律依据。平台初次回复为模板,未进行实质性处理。本人于当日18:28通过客服留言通道补充提交详细法律依据(含《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一条及《广告法》第十一条),客服在未对任何一条法律依据作出回应的情况下,于次日13:07以模板回复且客服关闭了工单,且客服关闭工单前最后回复内容与本人举报事项完全无关,反复诉说本人可以走"版权侵权申诉"流程,而本人从未主张侵权,且本质上并无任何侵权内容。

说明客服根本未阅读或未理解举报内容就关闭工单。


本人两次举报均引用《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及《广告法》等国家行政法规,平台客服却始终以"未违反社区公约"为由驳回,未对本人援引的法律依据作出任何实质性回应。该处理方式导致涉及国家行政法规的举报在平台内部举报机制中无法得到有效受理,平台举报处理机制是否存在此类系统性漏洞,建议贵单位在调查中一并核实。内部救济渠道已实质穷尽。




宣传视频涉嫌违反《广告法》:

宣传视频的简介与置顶评论和以现金奖励和DS社某视频账号动态上架发行

与宣传视频本体00:22处有"有奖排名公募"和"Top1-10可得对应奖金"字样

为诱饵,征集投稿,构成对一项商业活动的推广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无证开展经营性活动并在平台发布推广视频,不符合上述规范要求。该账号本身即为违法活动的宣传载体,无论视频内容本身是否违反社区公约,其作为违法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平台均应依法予以处置。


法律依据: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4《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


日期:2026年9月6日12:00AM(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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