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收条多写了个字,五万欠款飞了

近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仅仅因为收条上多写了一个“今”字,导致5万元的债权被认定已经消灭。

案情简介:据当事人张三陈述,2015年4月,李四向他借款50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李四借款后,通过银行陆续向张三转账还款。到2016年夏天,张三感到李四经营恶化,就一直催促尽快还款。于是,李四又在2016年10月13日偿还了10万元。张三当天打了一张收条,写明“今收到李四还款15万元整,张三,2016.10.13”。随后,李四便不再还钱给张三,并且并不承认自己还有5万元欠款未还。无奈之下,张三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法庭上,对收条记载的15万元的构成双方各执一词。两人都承认收条的15万元分成两个部分,有10万元是李四当天以信用卡的方式支付给张三的。但是,对其余的5万元,原告张三称是自己对李四在2016年7月份一笔银行还款的确认,是李四要求他在收条中一并写入,实际当天未还款,但自己习惯性写成“今收到还款”。对此,李四则辩称是自己当日现金还款,所以才在同一张收条中载明。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因为张三在收条落款处时间明确是2016年10月13日,同时收条内容又注明“今收到还款”,二者结合表明张三是在当日收到李四支付的15万元。又因转账与借条形成时间相隔三个月,张三的解释不合常理。因此,法院最终认定收条有效,张三对李四的5万元债权已经消灭,李四无需再偿还。

从该案可以看出,在民间借贷中不能只重视借条的出具,而忽视了收条的重要性。收条作为收到钱物的凭证,表明了一种已经从他人处接收到物品的事实状态,是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的。没有收到东西,就提前给对方出具收条,很有可能吃哑巴亏。在出具收条时,一定要注意内容的严谨,写明收到钱或物的时间、原因、接受方式、效果等。法院审理案件以综合证据结合日常经验来判断。双方存在多次资金往来的,最好即时出具借条、收条以配合证明。借款和还款最好形成书面合同,对支付时间、支付账户、借款利息等进行明确约定。在出具债权债务凭证时,注意避免混淆,比如:“借条”、“收条”、“欠条”的使用要作严格区分;避免使用“还(hai)欠款”和“还(huan)欠款”这样容易产生多种解释的表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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