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维修费用或重置费用,前者依据车损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损失鉴定及修理发票等确定,后者按照购买与全损车辆价值相当的费用赔偿
注:车辆重置费包括车辆自身的价格、车辆购置税、上牌费等。
1、未通知肇事车辆的保险人查勘定损或者未通知被保险人到场认可的,受害人主张车辆维修费赔偿将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
注1: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时报警、报险,固定证据,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通过书面形式确定损失数额,如对保险公司或一方核定的损失数额有异议的情况下,应及时进行诉讼或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确定损失数额,以避免造成损失。
注2: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2、保险公司单方出具的定损清单对合同相对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有在其他利害关系人参与并达成合意的前提下,定损清单才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3、车辆维修费用超出定损清单确定的数额的,其合理超出的部分仍应支持。
当事人发现修理项目和费用超出了保险公司的定损范围,应及时与事故相对方以及保险公司协商追加定损,或者选择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宜径行对车辆进行修复,以避免自行承担部分修理费用的风险。
只要实际维修费用并非畸高于定损金额,且无法证明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扩大修理费用的,保险公司就应按照实际维修费用进行理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
4、保险公司对于受损车辆维修费用中的税费应予赔偿。
二、受损车辆重置费用
保险车辆实际全损或者推定全损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按照保险车辆当时的实际价值赔偿。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期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实际价值的确定方法:一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折旧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二是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三是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具体用哪种,看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
一旦面临侵权人赔偿难问题时,被保险人可以直接要求承保自己车辆的财产保险公司先予赔偿,然后由保险公司行驶代为求偿权。
商业保险公司也应赔偿全损车辆重置费用中的车辆购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