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家机械设备公司,申报进口一批货物时将贸易方式从FCA报成了CIF,漏报了部分运保费,被海关查实,请问我们公司会因此被处罚吗?

答:有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因此,贵司报错贸易方式,漏报运保费导致漏缴部分海关税款的行为构成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之违规行为。如经海关查实,可由海关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经C海关调查,当事人某商贸有限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1月7日至2025年1月6日期间,某商贸有限公司委托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在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时,未向海关申报货物的维修费用,导致漏缴相应税款,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经计核,该公司共漏缴税款1130293.75元人民币,包括关税736.94元人民币,增值税1129556.81元人民币(其中两年内发现的违法行为造成漏缴税款为800361.72元人民币,包括关税534.53元人民币,增值税799827.19元人民币)。以上行为有税款计核证明书、涉案货物进口报关单、某商贸有限公司和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前引案例中,2022年1月7日至2025年1月6日期间,当事人某商贸有限公司委托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在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时,未向海关申报货物的维修费用,导致漏缴相应税款。经计核,该公司共漏缴税款1130293.75元人民币,包括关税736.94元人民币,增值税1129556.81元人民币(其中两年内发现的违法行为造成漏缴税款为800361.72元人民币,包括关税534.53元人民币,增值税799827.19元人民币)。
综合上述,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