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长不大小姐JOY 图/堆糖网
最近的一条新闻很火——美女作家林弈含自杀了。虽然对她不了解,但看到新闻内容还是觉得很难过!那么好的一个女孩,就这样毁了。
林生前在她《房思琪的初恋乐园》小说里,描述了她自己被诱奸的故事。故事里,房思琪最后疯了。在现实里,林却是自杀了。不一样的方式却指向同样的结果——毁灭。
为什么她不选择报案举报诱奸者,而选择自我毁灭?!要知道那个潜伏着的恶徒,有可能会继续将魔爪伸向另外一个不敢出声的女生。
为什么会这样?!惋惜的同时,个中原因值得深思!
林的不报案,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源于母亲对于这件事件的看法。母亲认为被害女生“不知羞耻”。这不光令林失去了报案的勇气,也令她质疑自己的品质。
这无疑是一种认知的扭曲!但它确实存在!最简单的一个例子。奶奶带孙女在小区楼下玩。孙女在玩的时候被另一个孩子打了,奶奶过去就说:“怎么你就被人打了呢!”没错,上来就是责问!不是先安抚,再了解情况后做出判断,而是先判断“你被打”首先就是你不对。
试想,当我们被伤害后,在最需要帮助的时候,家人不是给予理解疏导,而是这样的指责,那得有多无助!!
连家人都这样,受害者哪里还有勇气相信,后续会有谁为她伸张正义!
不报案还有一个原因——大多数性犯罪案件的受害者都是害怕家人或者其他人知道。因为他人之情,会导致被害者受到“二次伤害”。诸如上述的家人指责还有爱人分离、他人议论等等,对后续的生活、工作都会造成严重造成困扰,有些甚至一生都走不出来这个阴影。
从朋友那听来的一个故事。一个女孩子,初中被同村的一个人强暴了。当报案将恶徒绳之以法后,这件事情不知从何被传开,从那后女孩总被人指指点点。最后实在在当地生活不下去了,只能远走他乡。后来,再都不敢回去家乡,渐渐跟家乡的亲人朋友也断了联系。
事实上,我国对性犯罪案件,已经有保护受害者隐私的条文。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出于保护性犯罪案件受害者隐私权,法院也会采取不公开审理的做法。对于侦查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受害者信息和案件细节,也是严禁办案人员泄露的。
台湾对性侵害案件也规定,非经被害人同意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以外,“任何人”不得以媒体或其他方法,公开或揭露性侵被害人姓名或其他可识别身份的信息。既是非经受害人同意则完全保密。
但是是否真的,就没有人披露出来呢?
回想13年的李某某案,当时由于各方披露不一信息到网络,导致原/被告信息被披露。舆论在声讨李的同时,也有议论受害者的。更有甚者,根据披露的受害者资料,意图人肉被害者信息。这不单单是在伤口上撒盐,是被赤裸裸公之于众!!网络覆盖面之大,叫她后续如何开始新的生活?!对勇敢站出来指出邪恶的人,不应该是这样的对待吧!
真心希望伤害林的狼师早日被绳之于法!也希望类似的不幸,随着法律知识的普遍和观念的转变而减少!
对于这样的伤害,不止需要受害人有勇气说出来,更需要执法机构严保信息和全社会的支持!惩治邪恶的同时,为受害者保留一些些尊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