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VS情理

接手了一个在情理上看似很冤,但是完全符合法理的刑事案件,心中不免感慨万千。其实,我明白,我完全是因为被告人的身份在为他感到可惜与不值,27岁,教师,党员……很小的主观恶性,可以说更像是一场意外。

突然就联想到了马加爵杀人案,药家鑫杀人案,复旦大学投毒案,都是高材生,都是天之骄子,都曾是家里的希望与骄傲,都那么那么的年轻……更令人惋惜的是,与被害人并没有深仇大恨,何至于下此狠手,究竟是哪里出了问题?

我永远永远都不会忘记清华大学那名叫朱令的女生,离奇铊中毒,那么优秀美丽的她被折磨得不成人样,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我当时就想若能抓到凶手,千刀万剐都不解恨!

被告人也好,被害人也罢,毁灭的至少是两个家庭。就像医生救不了得了绝症的病人一样,律师竭尽全力,最后还要面对被告人被执行死刑的结局,诚然,并不是律师无能,只因罪恶深重。但我还是很难过,有种无力感,不愿仅从法理上分析他们的犯罪行为,也想通过情理来挽救一个家庭,既然对被害人一家的伤害无可挽回了,多想通过各种途径再为一时冲动、一念之差的被告人搏一回。

然而,社会普遍同情弱者,我们不苛求普通群众都能用法律分析案件,只求大家用理性的态度分析事已至此,怎么做才能最大程度的减少对两个家庭造成的伤害,而是不停地推波助澜,高呼严惩凶手,充当正义的使者,攻击为被告人辩护的律师……我很无语。

每一个人都有选择自己人生的权利,只不过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都是触犯刑律的错误选择,为此将付出沉重的甚至是生命的代价,再无机会重新选择。

愿他们在人间罪恶的灵魂能够在天堂得到洗礼与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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